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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昨日獲悉,市建設部門發佈文件,進一步規範和加強天津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和舊城區改建項目前期管理工作,按照要求,各建設單位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嚴格按基本建設程序履行報批手續,在依次完成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的編制及審批等項目前期工作後,方可進行施工圖設計和預算編制及開工、報建工作。
據瞭解,保障性安居工程和舊城區改建項目前期工作是指從建設項目的立項申請、可行性研究、初步設計到項目開工前所進行的一系列工作,主要包括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建設投資計劃的編制、申報和審批等工作。各開發建設單位應當在項目開工前,嚴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向市建設交通委申請辦理有關審批工作,未取得相關批覆文件的項目不得進行後續開發建設工作。
保障性安居工程和舊城區改建項目由項目建設單位向市建設交通委提出立項申請。立項申請應當提供申請文件、項目建議書和法律法規規定的材料。其中項目建議書應由具備相應資質的工程諮詢機構編制,並按規定對項目選址意向、建設規模、必要性、可行性、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等進行初步分析。立項申請由市建設交通委按有關規定審查後,對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要件齊全的項目下達項目建議書批覆文件。(記者於海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