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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6月7日羅某與劉某兩人青梅竹馬,2008年,兩人未到法定結婚年齡就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便生下一個男孩。2010年底,因房屋拆遷補償問題,二人發生糾紛,大吵一場。劉某帶孩子跑回孃家,並告訴羅某:“咱們結婚沒有登記,婚姻是無效的,以後你不要來找我。”2011年3月,劉某準備與本村青年陸某登記結婚。羅某得知後,表示要向法院狀告劉某重婚,要求恢復與劉某的關係。劉某認爲自己未到法定年齡和羅某在一起,不算結婚,更談不上重婚,因此自己有權利和羅某分手,另嫁他人。
天津融耀律師事務所王梅律師:事實婚姻作爲婚姻關係存在的一種方式,是指男女雙方未按法律規定進行結婚登記,即以夫妻關係同居生活所形成婚姻。事實婚姻是相對於合法登記的婚姻而言的,事實婚姻未經依法登記,本質上屬於違法婚姻,且新的《婚姻法》已經取消了事實婚姻,也就是說,現在法律不承認事實婚姻,只承認已經登記有合法手續的婚姻。因此,劉某與羅某的婚姻無效,劉某與陸某能夠結婚。另外,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我國對事實婚姻採取的是限制承認主義,即有條件地承認事實婚姻的法律效力,所以只有事實婚姻具有法律效力時,才能成立事實重婚罪。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後,我國不再承認事實婚姻,所有的事實婚姻都將被認定爲非法同居關係。故,劉某不構成重婚行爲。(記者張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