訊6月7日婚姻介紹所的“婚托兒”,假扮成功人士,應付徵婚人見面,牟取高額婚介服務費後,悄然消失,無法再聯繫。徵婚人發現受騙後,怎樣追回損失?
案件回放:
2010年4月,38歲的單身女子張女士來到一家高級婚介所。該婚介所號稱走高端路線,會員均是成功人士。因其業務內容恰好符合自己的要求,所以張女士當即交納服務費5000元,婚介所答應安排張女士與成功的單身男士見面。此後,在婚介所的安排下,張女士先後見了幾位男子,都很滿意,但後來都失去了聯繫。張女士懷疑這些男子都是婚介所的“婚托兒”,在爲婚介所騙取高額的服務費。張女士要求婚介所退還相關費用,遭到拒絕。
法院審理:
法院認爲,婚介所作爲提供服務的一方,有義務向張女士提供經該婚介所安排與其所見面對象的真實信息。現婚介所未提供證據證明見面對象信息的真實性,故張女士有理由對婚介所服務產生合理懷疑。對此,婚介所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判令婚介所退還張女士服務費4000元。
律師說法:
天津澗聯律師事務所楊晶律師說,我國《婚姻介紹服務國家標準》要求婚姻介紹服務人員必須具有相應資格,即應持有婚介師、婚姻家庭諮詢師、心理諮詢師等資格證書,但現實中婚介機構的工作人員並不都具有相關職業資格。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合同雙方應當將與合同內容有關的信息如實告知相對方。就本案而言,在雙方建立服務關係後,婚介所就有提供真實信息的義務。雖然一些婚介機構履行了形式上的審查義務,但其沒有相關能力保證其真實性。因此,涉及婚介服務合同的糾紛案件一般特點是,都是中年女人要求徵婚對象均爲成功人士。最後糾紛集中於婚介機構提供信息的真實性上。(記者馬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