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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楊昌平)52歲的王建華出獄了。這個一輩子從事飯店管理工作的江蘇生意人,這天碰到兩個意外。一是沒想到被釋放回家,二是沒想到在看守所外迎接他的,包括他的“仇家”郭某。
3日上午11時,鬍子拉碴的王建華穿着一雙拖鞋,隨着市一中院的鄭法官走出大興區看守所的大門。事先他並不知道今天能被釋放。
而被釋放的驚喜還未被消化,他又在看守所大門外看到了“仇家”郭某。郭某主動伸出手,一隻手握着王建華的手,另一隻手摟着王建華,叫了聲:“兄弟。”
面對郭某主動表現的善意,王建華明顯不適應,他的表情無動於衷。
郭某是大興區人,他比王建華大兩歲。兩人在大興區住得很近,經常在一起下棋,算是棋友。
去年7月,王建華和郭某下象棋時發生口角,兩人動起手來,郭某的肋骨斷了一根,經鑑定爲輕傷。今年3月,大興法院以故意傷害罪判處王建華有期徒刑1年。
二審期間,王建華和郭某自願就民事賠償達成調解協議。王建華自願賠償郭某6000元,郭某表示對王建華予以諒解,並撤回民事起訴。
考慮到王建華已經賠償了被害人的經濟損失,一中院適用刑事和解制度,二審改判王建華有期徒刑7個月,緩刑1年。
根據當事雙方在二審期間達成的和解協議,王建華賠償郭某損失6000元,這筆錢已由他的家人交到法院。在走出看守所後,法官把6000元錢遞給王建華,由他親手交到郭某手中。
據瞭解,王建華於去年11月被羈押,至今被關押的時間差不多已經滿7個月了。
J161
當事者看“刑事和解”
被害人
我早已原諒了老王
對於兩人因何爭吵起來,郭某不想細說,他表示就是下象棋時的一點瑣事。不過,郭某表示,事發之後,他在心裏早就原諒王建華了。
郭某說:“這件事雖然說我受傷了,但是雙方都不是因爲什麼大事,就是當時不冷靜。出事之後其實我已經原諒他了,但是他回了江蘇老家,我也沒機會表達。這次法官一說給我們和解,我就同意了。”
對於刑事和解制度,郭某說:“這是好事。我們以前經常在一起下棋,就爲了一點小事打起來,事後靜下心來想想,都是50多歲的人了,怎麼還像20多歲的小夥子一樣急脾氣呢?我也不想讓他坐牢,能夠達成和解是最好的結果。”
被告人
不懂法吃了大虧
接二連三的意外讓王建華有點蒙,以至於面對記者時,一開始不願意說一句話。後來打開話匣子後,王建華開始倒苦水,他說:“我回去後要寫稿件給你們投稿,我是不懂法吃了大虧。”
按王建華的說法,在雙方打架時,他也受了傷,而且是他報的警。他對記者說:“我一輩子從事飯店管理工作,早就學會了與人爲善,我怎麼會去挑事呢?當時是我報的警,但我不懂法,事後我去私人診所看的病,沒有鑑定傷勢。看完病後我就回了江蘇老家,沒想到過了4個月後,突然有警察來抓我,說我被網上通緝了。”王建華認爲,如果他當初去大醫院看病,並且鑑定傷勢,現在不會是這種結果。
對於讓自己提前出獄的刑事和解,王建華認爲,就是賠對方一些錢,通過彌補對方的損失,來減輕對自己的處罰。
法官
刑事和解不等於花錢買刑
根據一中院制定的《關於規範刑事審判中刑事和解工作的若干指導意見》,在自訴案件和侵犯個人權益的刑事案中,只要案犯和被害人達成諒解,法院在量刑時就可以對案犯從輕處罰或免予處罰。
辦理此案的鄭法官表示,刑事和解對當事雙方都有好處,既能讓受害方得到實際賠償,也給加害方一個得到對方諒解從而減輕自己罪責的機會。在此案二審期間,王建華多次表示願意賠償,郭某也原諒了對方,於是法官主持雙方達成了和解。
對於刑事和解是否等同於花錢買刑的擔憂,鄭法官介紹說,我國目前的刑事和解案件僅限於加害人與被害人之間就精神撫慰、民事賠償達成的和解,且必須以侵害的是特定被害人利益、加害人一方真誠悔罪和雙方當事人自願和解爲前提。
對於達成刑事和解的案件,法院並不會一律放人回家,而是根據被告人的責任大小、悔罪態度、被害人的損害後果、諒解程度、和解協議的內容與履行程度等情況,針對案件的不同情形,分別依法准許撤訴、免予刑事處罰、適用緩刑、從輕處罰或給予訓誡、責令具結悔過、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
本報記者 楊昌平 J1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