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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新華社北京6月7日電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7日發佈了《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辦法》。2003年12月1日原建設部發布的《城市房屋拆遷估價指導意見》同時廢止,但《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項目繼續沿用原有規定。
根據這一辦法,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房屋徵收評估、鑑定活動。與房屋徵收當事人有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辦法規定,被徵收房屋價值評估應當考慮被徵收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築結構、新舊程度等因素。被徵收房屋室內裝飾裝修價值,機器設備、物資等搬遷費用,以及停產停業損失等補償,由徵收當事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委託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通過評估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