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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區域自治,是中國共產黨把馬克思主義民族理論同中國民族問題具體實際相結合的偉大創舉。這一制度的發端,可以追溯到中國共產黨成立之初。
1922年7月,中國共產黨在如今上海的老成都北路一座典型的石庫門建築裏,舉行了第二次全國代表大會。在大會通過的宣言中,首次提出了黨在民族問題上的主張。
而此後近90年的歷程中,中國共產黨結合民族因素和區域因素、政治因素和經濟因素、歷史因素和現實因素,不斷髮展和豐富民族區域或民族地方自治的思想,使之成爲具有中國特色的民族問題解決之路——民族區域自治制度。
新中國成立之初,百廢待興,民族工作也被擺上黨和國家的重要議事日程。
1947年5月,中國第一個省級少數民族自治區——內蒙古自治區在興安盟宣告成立。
1949年9月29日,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通過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明確規定,“各少數民族聚居區域,應實行民族的區域自治”。至此,民族區域自治被正式確定爲國家的一項基本政治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根據憲法和法律的規定,中國政府開始在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全面推行民族區域自治。1955年10月,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成立;1958年3月,廣西壯族自治區成立;1958年10月,寧夏回族自治區成立;1965年9月,西藏自治區成立。
據統計,截至2008年底,我國共建立155個民族自治地方,包括5個自治區、30個自治州、120個自治縣(旗)。
在民族自治地方普遍建立的同時,中國民族區域自治的法律制度也在不斷完善。在不斷完善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指引下,中國衆多的民族自治地方自主管理本民族、本地區的內部事務,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自主安排、管理、發展經濟建設事業,自主發展各項文化社會事業,經濟社會面貌發生了巨大變化。
到2009年底,民族地區基礎設施建設明顯改善,公路總里程達到88萬公里,鄉鎮通公路比重達到98%,建制村通公路比重達到88%。青藏鐵路、南疆鐵路等一批重點工程相繼建成並投入運營,新建鐵路里程達到1萬公里以上。
民族地區經濟實現跨越發展,特色優勢產業不斷壯大。而伴隨經濟建設成就的,還有民族地區社會建設的紮實推進、民生改善的顯著成效以及生態建設的力度加大、局部生態的明顯改善。
新華社記者 華春雨 趙超 (據新華社北京6月7日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