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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邵雋)爲進一步做好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本市昨日下發關於貫徹實施《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有關事項的意見。
意見指出,本市各區縣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內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按照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評估確定。徵收住宅房屋的,除被徵收人要求按照類似房地產市場價格補償外,按照其所處區位的新建普通商品房市場價格評估確定。
對因徵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根據房屋被徵收前的效益、停產停業期限等因素,由區縣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委託房地產估價機構通過評估確定。房屋徵收評估的相關規定和執行政府規定租金標準的公有租賃房屋補償的相關規定,由市國土房管局制定。
根據意見,區縣房屋徵收部門擬定徵收補償方案,報區縣人民政府。徵收補償方案包括:徵收範圍、補償方式、補償標準、用於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過渡期限、臨時安置費、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搬遷費、困難補助費、簽約期限等。
區縣人民政府組織相關部門對徵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後,在房屋徵收範圍內公佈徵收補償方案,徵求公衆意見,徵求意見期限不得少於30日。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徵收房屋,多數被徵收人認爲徵收補償方案不符合《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規定的,區縣人民政府組織由被徵收人代表和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參加的聽證會,並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徵收補償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