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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維護羣衆利益、做好新形勢下羣衆工作
——堅持以羣衆利益爲重、以羣衆期盼爲念,做好新形勢下羣衆工作,形成黨和政府主導的維護羣衆權益機制,最大限度增加和諧因素,最大限度減少不和諧因素。
1、健全羣衆利益協調機制
準確把握新形勢下羣衆工作的新情況新特點,積極探索加強和改進新形勢下羣衆工作的新途徑新辦法,把羣衆工作貫穿到社會管理的各個方面、各個環節。正確把握最廣大人民根本利益、現階段羣衆共同利益、不同羣體特殊利益的關係,建立健全科學有效的協調機制。注重傾聽羣衆呼聲,全面瞭解各類羣體利益需求,通過堅持實施政府辦實事工程等舉措,着力解決羣衆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認真貫徹落實勞動法律法規,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保護員工切身利益,保障企業正常生產經營秩序。加大法律援助力度,完善公益法律服務,維護羣衆合法權益。在徵地拆遷、勞動用工等矛盾多發領域,依託政府相關部門、羣衆組織、行業協會等搭建平等協商平臺,建立和完善利益平等協商機制,保障各方的知情權、參與權和平等對話權。
基層經驗:石景山區魯谷社區獨創了“代表服務辦公室”,專門負責收集百姓的意見和建議,小到一草一木,大到區域發展,百姓都有權利發表自己的意見。如今,石景山區9個街道都專門設置了“代表服務辦公室”,每年收集百姓意見建議數百條,在社區建設的各個方面聽民情、納民意、解民憂、促民生。
2、健全羣衆權益保障機制
把知民情、解民憂、化民怨、暖民心作爲各級黨委和政府的經常性工作,充分發揮人大、政協的職能作用,充分發揮各民主黨派、無黨派人士、人民團體以及行業協會、大衆傳媒等的重要作用,拓寬訴求表達渠道。積極引導羣衆以理性合法方式表達訴求,依法行使民主權利、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健全公共政策社會公示制度、公衆聽證制度、專家論證制度,廣泛聽取公衆意見,不斷擴大公衆參與。完善羣衆來信、來訪、來電、市(區、縣)長信箱等訴求表達方式,完善訴訟、仲裁、行政複議等法定訴求表達機制,構建全方位、立體式的羣衆訴求表達和合法權益保障機制。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嚴格落實信訪責任,推進領導幹部接訪、走訪和包案督導,積極化解突出信訪問題。推廣“連民心懇談室”、“信訪代理制”、“一單式”工作法等經驗,健全基層信訪工作機制,切實保障羣衆合法權益。建立健全訴求表達反饋機制,及時反饋羣衆訴求辦理情況。
基層經驗:怒氣衝衝而來,心平氣和離開。門頭溝大峪街道增產路東區社區方圓幾十裏的居民一談起“連民心懇談室”,沒有不豎大拇指的。2006年5月,社區“連民心懇談室”應運而生,制訂了接待、預約、值班等一系列工作制度,成立了以社區幹部和社區內老黨員、老幹部、老教師爲主體的懇談工作機構,制定了“談、讀、答、約”四字懇談方針。
“連民心懇談室”這種人性化的基層矛盾化解方式,通過及時發現和解決居民生活中的矛盾糾紛和困難問題,架起黨、政府與人民羣衆之間的“連心橋”。該工作模式2006年由門頭溝區試點創建,目前已在全市推廣。
3、健全社會矛盾調處機制
完善社會矛盾多元調解體系,健全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相結合的“大調解”工作機制。強化源頭預防矛盾糾紛,充分發揮基層社會矛盾調處中心作用,構建覆蓋全面的矛盾糾紛排查網絡,切實把絕大部分矛盾糾紛化解在基層。完善政策,創新思路,做好矛盾積案化解工作。鼓勵和支持社會組織、法律服務志願者等社會力量參與矛盾糾紛化解。完善街(鄉鎮)調解、區(縣)仲裁、市協調的“三級互動”機制,健全工會、人力社保、司法行政、信訪、法院和企業聯合組織“六方聯動”機制,有效調解、仲裁勞動爭議糾紛,積極構建和諧勞動關係。推廣人民調解進派出所、人民調解進立案庭、社會組織參與商事糾紛調解等經驗,有效化解社會矛盾糾紛。
基層經驗:2010年年初,海淀區永定路西里小區的社區服務站建立了民情窗口,由12名居民組建的一支“民事協調隊”負責值守,隊裏7名共產黨員。他們中有在職的法官、律師、教師,也有退休的居委會幹部、物業人員、樓門長,12名協調員輪流值班,居民一旦遇上糾紛,協調員隨時發現隨時解決。一年來,協調隊已經爲居民解決了近百件大大小小的糾紛。
4、健全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機制
在城市建設、企事業改革改制、公共服務與管理、社會保障、涉農等領域,凡涉及羣衆切身利益、影響面廣、可能引發社會不穩定的重大事項,都必須落實社會穩定風險評估責任。按照屬地管理、誰決策誰負責的原則,在重大事項及相關政策出臺前,從合法性、合理性、可控性等方面進行科學、系統的社會穩定風險評估,並根據評估結果採取有針對性應對措施,有效化解和控制風險,最大限度地維護羣衆根本利益,最大限度地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各種不穩定因素,促進各級黨委政府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決策,確保重大事項順利實施。因未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而引發影響社會穩定事件的,依法嚴肅追究主管部門、單位負責人和相關人員責任。
解讀:市政府近日下發《關於加強法治政府建設的實施意見》和《關於進一步加強本市行政調解工作的意見》規定,對事關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羣衆切身利益的重大決策、重大項目等決策事項,決策機關或者提請政府決策的部門在決策前都要進行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評估,重點進行社會穩定、環境、經濟等方面的風險評估。未經風險評估並確定風險可控的,不得作出決策。
在今年年底前,市政府將出臺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性規定,科學界定重大決策事項範圍,完善重大決策聽證制度,科學合理地遴選聽證代表,及時公佈聽證意見及採納情況和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