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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胡笑紅)商務部昨天發佈消息稱,近日財政部與商務部聯合發佈公告,明確了2011年老舊汽車報廢更新資金補貼範圍、條件及標準,提高了部分老舊汽車報廢更新的資金補貼標準。
公告首先明確繼續對符合一定條件、提前報廢更新的城市公交、農村客運車輛以及提前報廢的重型載貨汽車給予資金補貼,並適當延長了補貼車輛使用年限,將城市公交、農村客運、重型載貨汽車等補貼車輛的使用年限分別由7至9年、4至8年、7至9年調整爲8年以上(含8年)、6年以上(含6年)、10年以上(含10年)且不到15年。同時,爲增強補貼政策的吸引力,參照汽車以舊換新的補貼標準,將城市公交、農村客運、重型載貨汽車的補貼標準分別由15000元、10000元、5000元調增至18000元、11000元、18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