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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近日,由河西區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被告人韓某故意殺人(未遂)一案,雖然被告人始終不如實供認,辯護人亦在庭審中爲被告人作無罪辯護,但由於公訴人庭前準確定性、出庭公訴有力,法院完全支持了河西檢察院的指控意見,以故意殺人罪(未遂)判處被告人韓某有期徒刑四年,使妄圖教唆保姆殺害自己婆婆的惡媳受到了法律的嚴懲。
經查:被告人韓某與許某某結婚後,因嫌韓某給其母向某(89歲)長期花錢治病、僱傭保姆等費用開銷過大而心生不滿,爲擺脫生活負擔,產生害死向某的惡念。2009年1、2月間,被告人韓某在天津市河西區其家中,對向某實施捂嘴、掐頸等加害行爲,被保姆李某某當場勸阻。後李某某將此事告知許某某,並辭掉工作離開。2009年9至11月間,被告人韓某先後多次唆使家中同時僱傭的保姆張某某、胡某某幫其殺害向某,趁向某上廁所時用毛巾將其捂死,並許諾事成之後給每人2萬元好處,遭到二人的拒絕。同年11月的一天,張某某、胡某某將此事告知許某某。後經許某某告發,公安機關將被告人韓某抓獲。
河西區檢察院公訴科辦案組受理此案後,經審閱案卷,發現該案系發生在家庭內部成員間的一起教唆殺人案件,被告人韓某雖部分供認自己的行爲,但始終拒不認罪,辯解自己跟保姆張某某、胡某某說害死婆婆的話是一種解壓發泄,並不是真的要殺死婆婆。因爲被告人韓某的行爲只停留在教唆階段,其罪行暴露較少,個別關鍵證人現無法聯繫到,給本案固定證據、準確認定帶來了一定的難度。
爲了查清案件事實,確保定性準確,承辦人及時對保姆李某某的證言進行了複覈,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本案錄音相關證明,讓被告人韓某及保姆張某某對談話錄音內容進行確認,查明被告人韓某和報案人許某某家庭財產情況,調取被告人韓某相關品格證據。經對證據的綜合分析判斷,承辦人認爲,本案被告人雖然拒不認罪,供證之間也存在矛盾,但證人證言有其他證據予以印證,真實可信,被告人韓某爲擺脫其婆婆帶來的生活負擔,唆使保姆殺害被害人的過程已經十分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犯罪事實和情節,均有相應的證據予以證明。被告人韓某的辯解不僅與案件事實不符,更有悖常理,其行爲構成唆使他人蓄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後因被教唆者未接受教唆而未逞,顯屬故意殺人罪(未遂),遂依法向區法院提起公訴。
在庭審過程中,被告人韓某仍拒不認罪,其辯護人認爲被告人韓某的行爲更傾向於一種犯意表示,沒有主觀殺人故意且客觀未造成任何後果,同時本案被告人韓某的行爲即使構成犯罪,也應認定爲犯罪預備而非犯罪未遂,故向法庭提出認定被告人韓某故意殺人罪部分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無罪辯護意見。公訴人通過當庭訊問被告人韓某,出示相關證據,並對證據進行分析論證,使本案事實清楚的展現在審判人員面前。公訴人在法庭辯論階段指出,被告人韓某之前對被害人實施過捂嘴、掐脖的加害行爲,並先後多次對兩名保姆實施具體的教唆殺人行爲,且前後有3名保姆均因害怕發生嚴重後果而將此事告知許某某,可見,被告人韓某所謂只是一種發泄、開玩笑的辯解不能成立。同時指出,根據教唆犯的特點,教唆犯與實行犯的關係上表現爲獨立性與從屬性。被告人韓某教唆兩名保姆實施的是故意剝奪其婆婆生命的犯罪,雖然兩名保姆對此予以拒絕,並沒有實施殺人行爲,但被告人韓某的教唆行爲已經完成,其構成犯罪不受保姆是否實施殺人犯罪的制約。
被告人韓某的教唆殺人行爲完全符合我國刑法所規定的故意殺人罪和教唆犯的規定,應認定爲構成故意殺人罪(未遂),理應受到法律的懲處。公訴人的發言有力駁斥了被告人的辯解及辯護人無罪的辯護意見,取得了良好的庭審效果。
最終,法院完全採納了河西區檢察院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和定性意見,依法做出瞭如上判決。(記者趙首蕊 通訊員孫志偉 於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