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從天津市國土房管局獲悉,爲規範本市礦業權交易行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探礦權採礦權轉讓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242號)、《礦業權出讓轉讓管理暫行規定》(國土資發[2000]309號)、《關於建立健全礦業權有形市場的通知》(國土資發[2010]145號)和《天津市礦產資源管理條例》等文件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日前,本市出臺實施了《天津市礦業權交易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今後,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進行探礦權和採礦權等礦業權交易活動,必須統一遵守該《辦法》。
據瞭解,礦業權交易是指出讓礦業權和轉讓礦業權的行爲。礦業權出讓是指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以招標、拍賣、掛牌、申請在先、協議等方式,依法向礦業權申請人授予礦業權的行爲。礦業權轉讓是指礦業權人將礦業權依法轉移給他人的行爲。 明確統一的監管部門和交易機構《辦法》規定,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簡稱“市國土房管局”)作爲本市礦業權交易機構的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監督礦業權交易的過程和結果,查處違反交易規則的行爲。礦業權交易活動應在依法設立的礦業權交易機構中進行,天津礦業權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是本市指定的礦業權交易機構,負責礦業權出讓和轉讓的相關服務。
礦業權交易機構受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或礦業權人的委託進行礦業權出讓、轉讓等相關的交易活動。其中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委託礦業權交易機構承辦礦業權出讓或者轉讓的,應向礦業權交易機構下達任務書或與其簽訂委託書,並提供擬出讓或轉讓礦業權的有關資料;礦業權人委託礦業權交易機構進行轉讓交易的,應與其簽訂委託書。 確定礦業權受讓人資格 礦業權受讓人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礦業權申請人條件,並通過市國土房管局資格審覈,取得相應的核準文件後,方可參與礦業權交易。具體資格審查材料包括:(一)工商營業執照、《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或其他主體資格證明文件;(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材料;委託辦理的,提交授權委託書和被委託人的身份證明材料;(三)資金、技術人員和設備情況等資料;(四)其他應提交的資料。外商申請受讓礦業權的,應當符合國家的有關規定,經有關部門覈准。 規定礦業權招拍掛程序 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礦業權的按下列程序進行:(一)市國土房管局委託交易機構,編制出讓文件;(二)在市國土房管局門戶網站、交易機構的交易大廳發佈出讓公告(對擬出讓的礦業權做出風險提示,明確競買人、投標人的准入條件);(三)礦業權交易機構依照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和程序,複覈申請受讓人資格;(四)礦業權交易機構組織實施招標、拍賣、掛牌活動;(五)確認交易結果;(六)在礦業權交易機構、市國土房管局門戶網站和國土資源部門戶網站公示交易結果;公示的內容:中標人或競得人的名稱、註冊地址,成交時間、地點,中標或競得的勘查區塊、面積、開採範圍的簡要情況,礦業權成交價及繳納時間、方式,申請辦理礦業權登記的時限等。(七)公示無異議的,辦理登記手續。受讓人持相應的《中標通知書》、《拍賣成交確認書》、《掛牌成交確認書》等資料向市國土房管局申請辦理礦業權登記手續,簽訂礦業權出讓合同,繳納礦業權價款,領取勘查許可證或採礦許可證;(八)市國土房管局、交易機構在10日內將礦業權出讓結果在相關網站向社會公示。公示期不少於10個工作日。對公示期間反饋的有異議的意見和信息,市國土房管局進行調查覈實,依法予以處理。 申請在先、協議方式出讓探礦權須公開根據《辦法》規定,以申請在先方式出讓探礦權、探礦權轉採礦權(含劃定礦區範圍申請和採礦權登記申請)和以協議方式出讓礦業權(協議出讓採礦權的含劃定礦區範圍申請和採礦權登記申請)的,應當進入礦業權交易機構進行公開。市國土房管局受理申請後,應向天津礦業權交易所發送需公開的內容,天津礦業權交易所在交易大廳和門戶網站與市國土房管局門戶網站同步發佈。
公開的內容:申請人的名稱、項目名稱(礦山名稱)、申請礦業權的取得方式、申請的礦業權範圍(含座標、開採標高、面積)及地理位置、勘查開採礦種、開採規模、價款等。 確定礦業權轉讓程序 礦業權轉讓按下列程序進行:(一)礦業權人向市國土房管局申請轉讓審覈,並提交相關材料。(二)市國土房管局對礦業權主體及礦業權是否符合轉讓條件進行審查;經審查符合礦業權轉讓條件的,由市國土房管局向交易機構下達同意轉讓交易任務書。(三)委託礦業權交易機構尋找受讓方的礦業權轉讓,由交易機構以招標、拍賣、掛牌等方式組織轉讓交易活動,並簽訂轉讓合同;自行尋找受讓方的礦業權轉讓,轉讓人和受讓人在礦業權交易機構的鑑證下,簽訂轉讓合同。(四)轉讓合同簽訂後,將礦業權轉讓人、受讓人的主要事項在交易機構大廳、市國土房管局門戶網站和國土資源部門戶網站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於10個工作日;公示期滿無異議的,受讓人持礦業權交易機構出具的轉讓交易憑證等資料,向市國土房管局申請辦理礦業權轉讓、變更登記手續。公示的內容:礦業權轉讓人的名稱、項目名稱(礦山名稱)、受讓人的名稱,法定代表人、註冊地址、轉讓礦業權許可證號、發證機關、有效期限、礦區(勘查區)地理位置、座標、開採標高、面積、勘查成果情況、資源儲量情況,轉讓價格、轉讓方式等。 礦業權交易合同內容 礦業權出讓轉讓合同應包括下列基本內容:(一)礦業權出讓人、轉讓人、受讓人的名稱、法定代表人、註冊地址;(二)出讓、轉讓礦業權的基本情況,包括當前權屬關係、勘查許可證或採礦許可證編號、發證機關、有效期限、礦業權地理位置座標、面積、地質勘查工作成果或開採情況、探明或保有資源儲量等;(三)出讓、轉讓方式和價款、價款處置方式或權益實現方式等;(四)受讓人對投入、開發以及時限的承諾;(五)爭議解決方式;(六)違約責任;(七)其他事項。 礦業權交易過程中的中止、終止和禁止行爲礦業權交易過程中,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交易機構確認,可以中止交易:(一)出讓或轉讓的礦業權有爭議尚未解決的;(二)礦業權轉讓方有礦產資源違法行爲尚未處理的,或礦產資源違法行爲行政處罰尚未執行完畢的;(三)依法可以中止礦業權交易的其他情形。待爭議或問題解決後,經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審覈同意,礦業權交易機構可以恢復交易。
在礦業權交易過程中,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交易:(一)交易一方不具備交易資格的;(二)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三)交易顯失公平、損害國家利益的;(四)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出(轉)讓人或受讓人向礦業權交易機構書面申請終止礦業權交易的;(五)人民法院依法發出終止礦業權交易書面通知的;(六)應當依法終止礦業權交易的其他情形。
在礦業權交易活動中,禁止下列行爲:(一)操縱礦業權交易市場或者擾亂交易秩序;(二)交易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作爲出讓方、轉讓方、受讓方參與礦業權交易活動;(三)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爲。
此外,該《辦法》還規定,礦業權交易機構應接受紀檢監察機關監督,並建立網上監督系統。礦業權交易機構礦業權交易的相關數據及時報市國土房管局,由市國土房管局上報國土資源部。礦業權交易過程中,轉讓人、受讓人和礦業權交易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違法、違規行爲的,由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理;造成經濟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