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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通訊員曹作和)近日,依據《刑法修正案(八)》新規定,朝陽法院連續宣判兩例“入戶零盜竊”案件,兩名被告人均被判處拘役兩個月,罰金1000元。據悉,上述兩案爲全國首判。
今年5月2日13時許,41歲的豐某在朝陽區芍藥居北里315樓地下室,見有一戶房門虛掩,便進入該房間實施盜竊,被當場抓獲。
同年5月12日12時30分許,29歲的王某進入朝陽區將臺鄉大陳各莊130號院一出租房,實施盜竊時被當場抓獲。
豐某、王某均爲河南省農民。二人入戶盜竊時因被他人發現而未得逞。朝陽法院經審理後以盜竊罪判處兩被告人拘役2個月,罰金1000元。
宣判後,二被告人均表示認罪服判。
今年5月1日正式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第三十九條將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原盜竊罪的處罰條款修改爲:“……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直接將“入戶盜竊”行爲規定爲盜竊罪的一種情形定罪處罰,無論是否盜竊到財物,均構成盜竊罪。
根據《刑法修正案(八)》之前的刑法規定和司法解釋,“入戶盜竊”作爲盜竊的一種具體情形,有數額或者次數要求。即,達到數額較大的程度或者一年內入戶盜竊三次,才能以盜竊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