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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王飛雁)財政部、商務部日前聯合發佈公告,明確2011年老舊汽車報廢更新資金補貼範圍、條件及標準。根據公告,補貼車輛使用年限將延長,補貼標準也有所提高。
公告稱,根據補貼資金規模,今年繼續對符合一定條件、提前報廢更新的城市公交、農村客運車輛,以及提前報廢的重型載貨汽車給予資金補貼,以方便城鄉居民出行,推動貨運質量改善。
爲節約資源,適當延長補貼車輛使用年限,城市公交、農村客運、重型載貨汽車等補貼車輛的使用年限分別由7至9年、4至8年、7至9年調整爲8年以上(含8年)、6年以上(含6年)、10年以上(含10年)且不到15年。
爲增強補貼政策的吸引力,參照汽車以舊換新的補貼標準,城市公交、農村客運、重型載貨汽車的補貼標準分別由15000元、10000元、5000元調增到18000元、11000元、18000元。
符合補貼條件的車主,可按有關規定,憑《老舊汽車更新補貼資金申請表》、《報廢汽車回收證明》原件、《機動車註銷證明》原件及複印件、更新車輛購車發票原件及複印件、有效身份證明原件及複印件、與車主同名的個人銀行賬戶存摺或單位賬戶開戶證複印件等憑證,直接到車籍所在地老舊汽車報廢更新補貼聯合服務窗口申請補貼資金。申請農村客運車輛報廢更新補貼的車主,還需同時提供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證、運輸管理部門出具的意見等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