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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日,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區人民法院對社會各界關注的王亞麗等人職務侵佔、行賄一案作出一審判決並依法公開宣判。王亞麗被判處有期徒刑14年、剝奪政治權利4年,其他4名被告人也分別被判處。
僞造檔案佔有上億資產
桃城區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1994年10月,王破盤、周東風、薛立新三人註冊成立石家莊市金寶貿易有限責任公司,王破盤爲董事長、法定代表人。周東風、薛立新未實際出資,亦未參與經營,爲掛名股東。1995年12月,金寶公司與外商樑志國合作註冊成立河北金華停車綜合服務中心,王破盤爲該中心董事長、法定代表人。
2008年8月8日王破盤去世後,被告人王亞麗爲達到侵佔金華中心資產的目的,利用其擔任金華中心董事且保管金寶公司、金華中心公章之便,擅自將金華中心法定代表人變更爲王曉冬,並以變造工商機關證明的手段,啓用了金華中心新的營業執照和公章,從而控制了金華中心的經營活動。
此後,王亞麗將金寶公司的工商註冊登記資料從工商機關借出,勾結被告人周東風、張志喬等人僞造工商註冊登記資料中的公司章程、股東出資證明書、股東名冊等文件,將王破盤的股東權利全部改作他人,並拒不歸還金寶公司的原始註冊檔案。后王亞麗、周東風勾結薛立新、肖和利憑僞造的工商檔案,通過訴訟手段,使王亞麗佔有了評估價值爲1.1億餘元人民幣的金華中心資產。
2008年8月至2009年5月間,被告人王亞麗爲謀取不正當利益,分別指使周東風、張魯送給有關國家工作人員現金15萬元人民幣。王亞麗送給有關國家工作人員面值分別爲1萬元人民幣的銀行卡兩張及字畫一幅。
職務侵佔罪及受賄罪並處
桃城區人民法院認爲,被告人王亞麗、周東風的行爲均已構成職務侵佔罪、行賄罪。被告人肖和利、薛立新、張志喬的行爲均已構成職務侵佔罪。
在職務侵佔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亞麗、周東風系主犯。王亞麗侵佔的公司資產尚未變賣、轉移,有酌情從輕處罰情節。周東風在職務侵佔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對王亞麗較小,歸案後認罪態度較好,有酌情從
輕處罰情節。被告人肖和利、薛立新、張志喬在職務侵佔共同犯罪中系從犯;張志喬揭發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實,對案件的偵破起到積極作用;歸案後,肖和利、薛立新、張志喬認罪態度較好,有悔罪表現,依法應分別予以減輕或免除處罰。
桃城區人民法院依照有關規定判決:被告人王亞麗犯職務侵佔罪,判處有期徒刑13年,剝奪政治權利4年;犯行賄罪,判處有期徒
刑2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4年,剝奪政治權利4年。被告人周東風犯職務侵佔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剝奪政治權利1年;犯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5年,剝奪政治權利1年。被告人肖和利犯職務侵佔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2年。被告人薛立新犯職務侵佔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2年。被告人張志喬犯職務侵佔罪,免予刑事處罰。
-案情回放
王亞麗曾任共青團石家莊市委副書記。2008年下半年,王亞麗因冒充億萬富翁女兒爭奪財產被舉報,當事人的實名舉報引起了石家莊市、河北省和中央有關部門的高度重視,中紀委專案組進駐石家莊進行了詳細調查。經查,王亞麗檔案中的姓名、出生日期、父母身份、入黨等基本情況虛假,並惡意向組織隱瞞虛假情況,還利用金錢等不正當手段謀取職務。
據新華社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