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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語文考試剛開考,作文題就被人公佈在微博上。8日,廣東省教育考試院的調查結果是一場作弊:考生陳某將手機藏在不鏽鋼水杯中帶進了考場。隨後用手機拍下了作文題目傳到考場外的高中校友馬某,馬某隨即將作文題發上微博,同時發送給校友顏某做題。
將手機違規帶進考場,將試題違規傳出場外,夥同他人一起作弊,可以說這是一起性質相當惡劣的高考作弊。倘若外傳的作文題沒有發到微博,事情也許就不會敗露,這起作弊也就會成功上演。
高考作弊損害公平,對社會誠信也提出挑戰。然而與其惡劣的社會影響相比,我們對作弊者的處罰卻太輕,顯得過於寬容。據廣東省教育考試院負責人表示,參與考試作弊的考生陳某將被取消今年高考各科成績,並禁止明年報名參加高考。至於在場外配合陳某作弊的其他兩同夥,到目前爲止如何處理不得而知。而在這次廣東高考中,共查處27人有違紀作弊行爲,處理結果也只是考試成績被取消。
當然,這不是說對作弊者網開一面,而是現行規定即是如此。《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明確規定:參加考試的考生一旦被認定爲作弊,即取消各科成績;《全國普通高等學校招生統一考試違規處理辦法索引》也規定:“其他擾亂考試管理秩序的行爲,將禁止繼續參加本科目考試,其當次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成績無效”。作弊者所換來的處罰只是取消成績,這種低風險與作弊的高收益自不能相比,也難怪考試作弊層出不窮。
事實上,考試作弊不僅高考有,中考、“國考”乃至司法考試中都有,縱觀處罰規定,也都大同小異,大多是取消考試成績,再嚴厲的也只是限定幾年內不得再次報考。這無疑很令人擔憂,試想:連最基本的誠信、公正美德都不具備,通過考試所選拔出來的人才又怎能擔任公職?又如何能維護司法的公平公正呢?
反觀其他國家和地區,對考試作弊不僅有法可依,而且執法必嚴,譬如美國執法部門曾逮捕了58名在托福考試中作弊的外國留學生,一旦指控成立,作弊者將面臨最高5年的監禁和25萬美元的罰款,連替考“槍手”也不得例外;在日本、新加坡,作弊者都將被納入誠信記錄……
即便在我國古代科舉考試中,對作弊者的處罰也是極爲嚴厲。如清政府爲殺一儆百,一旦發現作弊,按照《大清律例》戴枷三個月示衆,杖一百,最後還要發往邊疆充軍,更爲過的還有可能要株連九族。
缺乏一部規範國家各類考試的《考試法》,是作弊者得不到嚴重處罰的根本原因。然而,在《考試法》未出臺之際,也可以參照其他相關法律,加大對作弊者的處罰。以高考作弊爲例,考生大多是成年人,高考也已演繹爲公衆、部門廣泛參與的社會行爲,從這個意義上來說,考場秩序也是一種社會秩序,違反考場紀律其性質就有點類似於擾亂社會秩序,是否可以參照擾亂社會秩序罪,對作弊者加重處罰,從而警示他人呢?
作爲考試大國,對作弊者必須嚴懲,必要時可以考慮司法介入,這樣才能維護社會的公平,也才能保證人才選拔的嚴肅性。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