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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方芳)昨天,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在其官網上公佈《精神衛生法(草案)》全文,公開徵求意見。草案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強迫任何人進行確定其是否患有精神障礙的體格檢查;精神障礙的診斷應由精神科執業醫師作出;精神障礙的住院治療由患者自主決定。
草案規定,除個人自行到醫療機構進行精神障礙診斷外,疑似精神障礙患者的監護人、近親屬可以將其送往醫療機構進行精神障礙診斷。疑似精神障礙患者屬於流浪乞討人員且查找不到其監護人、近親屬的,由當地民政等行政部門按照精神障礙患者救助制度的職責分工,幫助將其送往醫療機構進行精神障礙診斷。
關於精神障礙患者的非自願住院醫療制度,草案作了全面規定。明確只有精神障礙患者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爲,且有傷害自身、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擾亂公共秩序危險的,才能對患者實施非自願住院醫療。當事人或其監護人對非自願住院醫療結論有異議的,可以選擇其他具有合法資質的醫療機構進行復診,對複診結論有異議、要求鑑定的,由當事人或其監護人自主委託依法取得資質的精神障礙司法鑑定機構進行鑑定。診斷、鑑定結論表明當事人不是精神障礙患者或者不需要實施非自願住院醫療的,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限制其離開醫療機構。草案規定,違揹他人意志進行確定其是否患有精神障礙的體格檢查,以及故意將非精神障礙患者作爲精神障礙患者送入醫療機構的,要依法承擔刑事責任和民事責任。
草案規定,自願住院治療的精神障礙患者可以隨時要求出院;患者不能辨認或不能控制自己行爲的,其監護人可以隨時要求精神障礙患者出院,醫療機構應當同意患者出院。執業醫師認爲精神障礙患者不宜出院的,應當告知不宜出院的理由;患者或其監護人仍要求出院的,執業醫師應當在病歷資料中詳細記錄告知的過程,同時提出出院後的醫學建議,患者或其監護人應當簽字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