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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公共租賃房建設和管理暫行辦法》公佈
本報訊 (記者陳昕宇)昨日,記者從市房管部門獲悉,《佛山市公共租賃房建設和管理暫行辦法》(下簡稱《辦法》)正式頒佈實施,《辦法》針對政府、企業、工業園不同主體主導的公租房房源的供應對象及審覈程序做了明確規定,政府主導公租房主要針對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市房管部門表示,根據本暫行辦法,各區正在制定實施細則包括公租房的申請條件、具體租金標準等。
租金標準:
各區可根據實際情況調整
據介紹,佛山的公租房將配備普通裝修,並滿足基本居住需求,因此,享受公共租賃房的家庭,不能對住房進行二次裝修,也不能擅自改變原有的使用功能和內部結構。
不同類型的公租房對不同羣體實施級差化租金,但標準不得高於周邊市場租金水平。各區的公租房,將由各區物價局會同財政局、國土城建和水(利)務局統籌考慮保障對象的承受能力、市場租金水平以及公共租賃住房區位條件和建設管理成本等綜合因素確定,報區政府批准後向社會公佈。租金標準原則上每年公佈一次,各區可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調整。
屆時,雙方將簽訂租賃合同,合同將採用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統一制訂的租賃合同文本,原則上一個租期爲三年。合同期滿後承租人經審覈仍符合規定條件的,可以申請續租。
違規不退出:
按市場價雙倍收租
《辦法》規定,公共租賃房將實行強化退出管理。合同期滿後,如果承租人不再符合保障條件,應及時向出租人報告並且退出。
不過,如果承租人確實有困難,暫時不能退出的,經出租人批准可以有最長不超過6個月的過渡期限,但將按區域同類住房市場租金收租。過渡期滿後,如果還不退出,將按市場價2倍收取租金,並可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實施強制搬遷,還將載入個人誠信系統,退房後3年內都不能再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另外,如果將承租的住房轉借、轉租,出租人有權與承租家庭解除租賃合同,收回住房。另外,屬於違約行爲的還有:擅自改變承租住房居住用途、連續6個月以上未在承租住房內居住、連續3個月以上未按期交納租金、獲得其他形式政策性住房保障等行爲,房子都有可能被收回。
供應對象
政府主導公租房
主要針對困難家庭
《辦法》規定,政府投資建設、購買或租賃的公共租賃住房以及政府在商品房開發項目中配建的公共租賃住房,其供應對象主要爲本市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標準的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而企業投資建設、納入政府管理的公共租賃住房,其供應對象則不受戶籍限制(包括家庭和年滿30歲的單身人士),但必須在本市工作並連續繳納社會保險費達一定年限,且沒有自住房。而園區內的職工公寓和集體宿舍,供應對象則爲園區內企業職工。
從審覈程序看,入住政府投資建設的公租房,須經過政府部門的資格審覈,並經公示和輪候;而企業投資建設、納入政府管理的公租房,企業可直接與租賃對象簽訂合同,不過租賃方案須經政府部門備案;而工業園區的職工公寓和集體宿舍,企業則可自行安排,報所在(鎮)街住房保障部門備案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