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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 (記者王秋實)閆某正常走在人行便道上,碰到一根漏電的電線杆後觸電身亡,閆某的母親因此將市電力公司起訴。昨天記者獲悉,雖然法院調查發現漏電處只是低壓電,但因危險的漏電設施位於人行道上,判決電力公司賠償閆某母親死亡賠償金等33萬餘元。
2009年8月15日,閆某走至通州永順鎮物資學院路潤福汽車養護中心門前時,意外觸電身亡。屍體倒在電線杆附近,與一根鐵管接觸。事發後,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對閆某的死因進行了司法鑑定,鑑定結論爲電擊死亡。事發原因是套有鐵管的那根電纜線的地下部分外皮破損,導致該電纜線及外邊所套的鐵管帶電,電壓爲380伏。
因電線杆及電纜線附近均未設置防護裝置或懸掛警示標誌,去年10月,閆某的母親將電力公司起訴。市電力公司稱,事發前,該公司剛進行過線路例行檢查,不存在侵權的故意和過失,閆某自身有過錯。且本案是低壓觸電,不應適用《侵權責任法》中關於高壓觸電經營者應當承擔無過錯責任的規定。
法院審理後認定,根據查明的情況,雖然閆某所觸電的電壓爲380伏,不屬於高壓電,但造成事故的電力設施位於行人較多的人行便道上,市電力公司卻未在該電力設施附近設置防護裝置或懸掛警示標誌,且地下電纜線因破損漏電導致該電力設施帶電,電力公司未履行安全檢查義務及時發現並排除險情,380伏的電壓足以致人傷亡,這一帶電的電力設施對周圍環境具有高度的危險性,電力公司作爲產權人應承擔此次事故的全部賠償責任。
據此,法院判決市電力公司賠償閆某母親喪葬費等30萬餘元,賠償其精神損害撫慰金3萬元。電力公司不服提起上訴,二審仍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