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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您認爲“司法公開”的對象都包括哪些人?
蔡志萍:“司法公開”的對象是人民羣衆,這裏對“人民羣衆”應做廣義解釋,只要是願意瞭解法院工作、願意爲法院工作提出意見建議、願意監督法院司法行爲的人民羣衆都應包含在內。實踐工作中大致可分爲三類:一是案件的當事人、利害關係人及其近親屬;二是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執法監督員以及新聞記者和輿論媒體;三是其他社會公衆。當然,根據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發佈的《人民法院法庭規則》:未成年人(經法院批准的除外)、精神病人和醉酒的人以及其他不宜旁聽的人不得旁聽庭審。但這主要是從維持法庭秩序方面考慮的,並不是有意限制人民羣衆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