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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不少檢察機關面臨職務犯罪案源短缺的問題,案源少已經成爲制約反貪偵查工作的“瓶頸”。審計工作範圍與反貪部門偵查案件的管轄範圍基本一致,又都是針對經濟活動進行,審計報告中隱含着大量的案件線索。因此,加大檢察與審計之間的協作是開拓獲取職務犯罪案件新案源的有效渠道。但實踐中大部分地區檢審協作的情況都不盡如人意,合作深度不夠,出現這種情形有法律、制度等多方面的原因。
在現行審計體制的前提下,應建立健全相關制度,這是保證當前檢審協作工作能否取得實效的關鍵。 一、建立信息共享制度 在檢審協作配合機制中,最重要的一環應是強化檢察機關對審計對象存在問題的信息掌握,使相關信息充分被檢察機關掌握,以確保查處職務犯罪的順利開展。第一,建立審計結果的披露制度,這是檢審機關在反腐敗工作中協作配合深入開展的最基本條件。第二,建立檢察機關工作人員查閱“審計工作底稿”的信息共享機制。“審計工作底稿”被專業人士稱爲“沉在底層的信息”。它是審計工作人員在審計過程中形成的與審計事項有關的記錄,真實、完整地反映實施審計的全過程,並記錄與審計結論或者審計查出問題有關的所有事項,以及審計人員的專業判斷及其依據。它將爲發現職務犯罪線索並判斷線索有無價值提供可靠的依據。第三,要建立協作查辦案件相互通報制度。在目前檢審協作中,檢審兩家實際參與協調配合的主動性是不對等的,通常表現爲檢察機關要主動些,而審計機關主動性不強。在實際工作中,部分檢察機關因查辦案件保密的需要,未能及時地將有關審計機關提供信息而查辦的案件的處置情況反饋給審計機關,從而嚴重影響審計機關參與協作的積極性。 二、建立檢察機關有限參與審計業務的制度 即讓檢察機關成爲審計事項的參與主體,以打破審計業務中檢審信息分享的壁壘。這種制度的設置有利於檢察機關在第一時間掌握涉嫌犯罪信息,固定相關證據資料,爲下一步順利控訴打下基礎。此外,檢察機關參與,還可憑藉其法律方面專門知識,確保對一些幹部違法違紀行爲準確定性。 三、建立檢審聯席會議制度 檢審兩部門通過定期舉行工作聯席會議,共同解決執法中存在的重大或者傾向性問題,以達成共識;互相通報一個時期執法活動的規律、特點和趨勢;研究制定預防和打擊職務犯罪的措施。通過定期對話,交流信息,互通情報,制定完善合作制度,實現雙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