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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想切片
法治確是規則之治,而規則之治並不單純就是語言之治、文字之治。經過了對非語言世界的否定和對語言世界的文字化後,司法所能獲得的只有乾枯而破碎的事實,根本性地拋棄了對非語言世界的認識和評價。其實,司法不應該也無法拒絕非語言世界
□蔡藝生
大約五百年前,隨着中世紀的結束和新大陸的發現,人類開始相繼進入現代社會。而現代社會與古代社會和原始社會之間最大的不同就在於:人的生存方式與生活理念的更新。尤其近一百多年來,一種新的社會形態成爲絕對主流,即把“理性主義”、“人的主體性”和“世界爲一客觀實在”作爲基本生活形態的生存方式,這種理念和方式是前所未有的。隨之而來的是人類社會各領域的諸多變革,而司法的變革尤爲顯著。這或許是人類在紛繁複雜的動態社會中找尋一種穩定性的激烈表現。在古代社會中,人類面對世界有太多的未知與無法把握,不管是對於自身、他人或自然界,人們有的大部分是恐懼,總處在朝不保夕的境地中。隨着社會的發展,人類發明了語言、文字和工具等,掌握了越來越多的規律,架構了諸多制度,期冀構築一個理性的社會秩序,還人類一個可預期的世界。而語言尤其是文字在此當中扮演着至關重要的作用。人們總喜歡明示的語言或“白紙黑字”帶來的穩定性的感覺,而作爲定分止爭的司法更強調語言和文字的作用。現代司法制度以理性主義自居,強調客觀、具體和可描述化,即強調司法必須有具體而客觀的基礎,同時可以用語言予以描述並書面記錄固定。從某種意義上而言,其根本就在於可用文字記述,即司法中的證據和行爲等都應該能用語言進行描述並書面化,最終才藉由文字以考量其是否是具體的或客觀的。於是,從偵查開始,就需要各種書面卷宗,並要求將所有偵查過程及所得書面化。接下來的審查起訴和審判更是需要各種各樣的文字化,如起訴書、辯護詞、法庭記錄、判決書、證人證言、鑑定結論和專家證言等。整個訴訟過程都是在用語言文字描述着所謂的案件實體及程序事實,非語言的東西都被排除在外。人們開始歡呼雀躍地慶祝,終於用文字從紛繁複雜的現實世界中剝離出了事實的“構成要件”,讓整個司法都固定在文字的疆域中,實現了司法的“確定性”。但是,客觀主義者在強調客觀性的同時卻忽視了一個至關重要的事實——客觀世界並不因爲人們的未知或忽視而改變自身。抑或是,理性主義者在強調理性時,卻忽視了理性自身並不能、也不是現實世界的全部存在方式。因此,當我們的司法排除非語言信息時,我們就粗暴地把世界截然割裂開來,並拋棄了一個更爲真實的世界——我們的大部分時間都不是在說話更不是在記錄。正如英國偉大哲學家邁克爾·波蘭尼所言,當看到化學家和物理學家拿着大小儀器在檢測或測量一把幾百年前生產的小提琴時,就覺得傷感。因爲這把小提琴無論如何也無法再次完美複製了。首先,語言並不是一開始就存在的,但人類的交流卻無處不在。可見,語言並不是信息交流的唯一媒介。在現實生活中,人們也總是通過表情、聲音、身體姿態或社會氛圍等表達或獲得信息。這一系列語言或非語言的表達構成了飽滿的現實世界,這也是人們認識世界的方式。但是,現代司法卻拒絕此一社會認同,其理由是非語言信息不具有可描述性和具體性。但是,又怎麼能用語言信息的規範來簡單評價並否定非語言信息呢?非語言信息自有其存在方式和評價體系。在人類的歷史長河中,語言文字的出現僅是某一階段的產物,雖然目前其具有先進性,但是並不代表其他先前的交流媒介或者未來的交流方式就該被否定。其次,司法不僅要求語言化,還要求將語言文字化、書面化。將作爲整體的語言描述進行抽離,“提煉”出法律所需要的要素並予以書面固定,這是否能夠保持事實本來面目?孰不知,文字本來就不是一個封閉的系統,具有開放性和多義性。一是肯定存在着某些文字無法表達的東西,可能是由於事實本身較爲微妙,或者人類詞語的匱乏;二是詞語的定義與選擇也不完全一致,如對某事的敘述可以選擇不同的詞語進行;三是當通過所記錄的文字進行再理解時,所蘊含的語境等的不一致必然導致解釋的再次失真。基於人類對文字的“圖騰式”的迷信,語言尤其是文字成功地禁錮了司法,整個司法的架構都是以語言和文字爲基礎的,似乎越能文字化越能固守文字的限界越是現代司法。法治確是規則之治,而規則之治並不單純就是語言之治、文字之治。經過了對非語言世界的否定和對語言世界的文字化後,司法所能獲得的只有乾枯而破碎的事實,根本性地拋棄了對非語言世界的認識和評價。其實,司法不應該也無法拒絕非語言世界。首先,古代的司法曾經極大地承認並運用了非語言信息。例如,知情陪審團審判模式時期,陪審團都是被告人的鄰居或證人等。審判時,陪審團可以通過觀察被告人的表情、身體姿勢或語言特徵等,來確定被告人是否在撒謊、是否有罪。由於陪審團都是被告人的熟人,因此可以輕易而準確地通過被告人的非語言反應來確定其是否有罪。其次,非語言世界也在現代司法中實質性地存在。因爲司法人員首先是人,其次纔是司法人員,他無法截然去除其自身認識世界的方式,這些認識必然會在其心中留下烙印並反應到司法中。法官在進行事實認定或量刑時,也必然考慮到非語言信息(如庭審時,被告人態度傲慢,令人覺得其沒有悔過之心);辯護律師在進行辯護時,也會對被告人或己方證人進行指導,告知其如何正確反應甚至着裝等,以獲得法官與陪審團的好印象;陪審團在達成一致時,明確被告知可以考慮被告人等的態度和行爲等所有信息。在某些現代判例中,也運用了非語言信息。最後,現代司法經常遭遇困境。例如,出現了新情況,法律沒有明文規定;司法人員爲了“附和”法律,而將事實“對號入座”,玩起了文字遊戲;某些犯罪人利用法律漏洞規避法律;某些證據難以判斷證據資格或證明力;某些案件存在法律適用衝突等;尤爲重要的是,當人們通過非語言和語言信息都感受到了犯罪事實的存在,而法律卻簡單地以語言信息爲託詞而否定犯罪存在時,整個司法體系都會遭受根本性的質疑。綜上,筆者並非否定現代司法,也非強調將“不確定性”引入司法,而是強調我們應該重視一個非語言世界的存在和司法遭受語言文字禁錮的現象。特別是中國社會向來重視非語言信息,強調“意會”而非“言傳”,強調實體正義而非程序正義的現實下,爲什麼要一味地強調改造中國社會來適應西方概念下的“法治”,特別是在西方也在積極反思並改革自身法治的情況下,我們應探索一條真正理性的法治之路。筆者堅信,人類還遠遠沒有完全地認識世界,必須對之保持基本的尊敬甚至敬畏之心。因此,不要簡單地排除其他認識世界的可能途徑,更不要簡單地否定司法可能的發展趨向,否則就是一種對歷史的不負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