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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韓剛之後,日前,基金業再爆“老鼠倉”事件。原光大保德信投資總監許春茂因“老鼠倉”被移送公安機關;原國海富蘭克林中國收益基金的基金經理黃林也因“老鼠倉”被取消基金從業資格。
基金經理“老鼠倉”可謂前赴後繼。是什麼導致基金經理“老鼠倉”行爲如此屢禁不止呢?其原因主要有三點。
首先是懲處不力。如對“老鼠倉”的懲處,根據《證券法》規定,除沒收違法所得外,還要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但在實際執行過程中,不論是罰款還是判刑,都是按最低限執行。
其次,基金公司無需爲“老鼠倉”行爲擔責。每當“老鼠倉”事件敗露,基金公司都會認定這是“個人行爲”,將所有的責任推卸得一乾二淨。實際上“老鼠倉”是典型的職務行爲,基金公司對此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此外,“老鼠倉”屢禁不止,也是因爲基金公司與基金經理投資責任缺失的緣故。由於基金管理費的旱澇保收,基金經理也就無需全身心地投入到基金管理中。如果能將基金公司與基金經理的利益與基金投資收益捆綁在一起,像黃林這種做“老鼠倉”都虧損的基金經理,還有精力去搞“副業”嗎?(皮海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