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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一女子在一餅店幫忙,臨時住在店主承租的房屋裏。未料,次日凌晨該店僱員在點液化氣時引發爆燃,將女子燒傷致殘。其後,爲賠償問題雙方對簿公堂。日前,河東區法院審理後,認定該女子與兩名店主形成幫工關係,判令二人連帶賠付女子護理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賠償金等共計16.9萬餘元。
2009年5月28日,本市塘沽女青年肖某攜案外人田某到盧某、沈某經營的綠豆餅店幫忙包綠豆糕。當晚,肖某及田某居住在盧某、沈某在河東區租用的房屋內。翌日凌晨5:20,餅店僱員李某在上述房屋內準備煮綠豆,用打火機點燃液化氣竈頭上的液化氣時發生爆燃,以致自己和肖某、田某均被燒傷。肖某傷情較重,被120送往醫院,經診斷,其燒傷總面積40%深度,且造成中度吸入性損傷,住院治療兩個多月。肖某住院期間的醫療費已由盧某、沈某支付。肖某出院後,盧某、沈某另行給付肖某1.5萬元生活費。2009年7月27日,消防部門下達了火災事故認定書,認定了上述爆炸原因及事實。
後經傷殘鑑定,肖某全身燒傷皮膚瘢痕爲8級傷殘;面部瘢痕爲9級傷殘;雙手燒傷致部分喪失功能爲9級傷殘;右上肢燒傷皮膚瘢痕攣縮致肘關節活動嚴重受限爲10級傷殘。爲彌補因此受到的經濟損失,肖某將盧某、沈某及李某全部告上法庭,索賠財物損失、誤工費、殘疾補償金、精神損失費等共計30餘萬元,並要求三被告承擔其今後繼續治療的責任和費用。
法庭上,被告盧某表示同意原告訴求,並提出原告是其表姐,也不希望事情弄成這樣。被告沈某則辯稱,原告住院時的一日三餐及水果都是其送的,也是其護理的,出院後還給了原告生活費,所以不同意原告訴求。被告李某也提出,其只是打工的,原告將其當做被告其不認可,不同意賠付。
查明事實後,法院認爲,原告幫助被告包綠豆糕等行爲表明原告與被告盧某、沈某已形成幫工關係,原告系幫工人,被告盧某、沈某系被幫工人。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幫工人因幫工活動遭受人身損害的,被幫工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員在從事僱用活動中致人損害的,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員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雖然被告李某點火的行爲系導致原告人身損害的直接原因,但其系被告盧某、沈某的僱員,且不存在故意及重大過失,故對原告的人身損害,應由僱主即被告盧某、沈某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根據法律規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營養費等爲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至於原告主張被告承擔今後繼續治療的責任和費用的訴訟請求,因未實際發生,本案中不予涉及。由此,法院結合原告的實際損失數額,依法作出如上一審判決。記者孫啓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