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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江門(廣東)6月16日電記者鄧新建廣東省江門市司機龍某駕車撞死他人後,向死者家屬賠償46萬元被檢察機關免於刑事起訴,有人質疑此舉是“花錢買刑”。今天,江門市江海區人民檢察院專門向《法制日報》記者回應稱,不起訴龍某完全符合法律規定。
2010年12月一天深夜,龍某駕車將陳某當場撞死後,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經交通事故責任認定,龍某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案發後,龍某家屬主動與陳某家屬協商並賠禮道歉。雙方最終達成賠償協議,由龍某家人一次性賠償46萬元,陳某父母希望對肇事者從輕處理。龍某供職的兩家公司也都爲其出具了“求情書”。
江海區檢察院相關負責人表示,對龍某不起訴理由有二:一是龍某有自首情節,根據刑法的相關規定,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而且本案屬過失犯罪,被不起訴人犯罪情節較輕,且民事部分已調解,取得了被害人家屬的諒解,起到了懲罰與教育相結合的效果;二是受害人家屬與龍某所在公司都請求從輕處罰。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在檢察工作中貫徹寬嚴相濟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見》的精神,江海區檢察院對龍某作出了不起訴決定。
“案件給死者父母帶來極大傷害,但也給肇事司機帶來了巨大的痛苦,雙方都不想這樣的事情發生。”江海區檢察院檢察長陳錫章說,對龍某以交通肇事罪作相對不起訴處理,並不是放任不理,我院還依託駐鎮(街)檢察室對不起訴的涉案人員建立跟蹤回訪檔案,由鎮(街)檢察室幹警定期教育、引導、監督他們儘快迴歸社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