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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十七大”報告首次提出了“決策權、執行權、監督權既相互制約又相互協調的權力結構和運行機制”,這既是正確行使權力的必然要求,又是預防腐敗的必然要求
6月10日,國家審計署公佈《“十二五”審計工作發展規劃(徵求意見稿)》(下稱《徵求意見稿》),提出,下一步在對副省級城市市委書記進行審計試點基礎上,將探索開展省(自治區、直轄市)委書記的經濟責任審計。
將審計級別提高到省委書記一級,此爲中國首次,因此《徵求意見稿》備受關注。審計署相關工作人員告訴《中國新聞週刊》,因徵求意見截止日未到,該署尚未對意見予以總結整理,不過,“看外界反應,對省委書記經濟責任審計的關注度非常高”。
責任關注審計省委書記之所以受關注,無非緣自兩個相互關聯的詞彙:權力、責任。中國的地方“一把手”,常常是有權無責、權責不統一。
這種現象顯然與上世紀初美國法學家霍菲爾德最著名的權利義務關係理論相悖。由其理論衍生的解釋認爲,權力的獲得即是責任的開始,一個人在獲得管理某項事務權力的同時,因責任而產生的約束或相應懲罰風險也隨之而生。
其實,在諸多政治學者分析看來,無論是從上世紀70年代開始的西方“新公共管理運動”興起的由政府權力至上到責任至上的探索,還是近些年中國的反腐實踐,針對“一把手”權力對應責任的研究漸成重點,而經濟責任審計也因之有了現實動力和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