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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現實生活中,存在一種不良現象,即一些人或組織把官員腐敗當做自己人犯錯誤看待,關懷備至,樂於做出友好表示,處理起來心慈手軟,或是直接動用權力提出要求,或是間接找關係說情,使問題官員獲得保留公職“留口飯吃”的從寬處理。一些地區和某些單位對腐敗案件進行選擇性查處、超越法紀從輕處罰等是不爭的事實。如一些地方對職務犯罪人員判處免刑和緩刑的比例比較高,還有一些地方曾發生過單位給服刑的腐敗官員照發工資的現象。這些情況的出現,不乏案外人說情、辦案者同情的因素。
上述現象值得警惕。有同情心是人之常情,而且在通常情況下也是一種有益的情感。但是任何情感施於什麼人、施到什麼程度,以及實施什麼行爲,都有理性判斷、價值取向的問題。同情心也如此,在具體情境下也具有不同的性質,並非可以不問是非濫施於人。身爲普通人儘可以在法律不禁止的情況下,任由情感支配自己,但作爲公權力的掌握者,則不應享有這種自由,他們必須服從更高的標準,剋制個人情感和慾望的非理性衝動。具體到反腐敗問題上,就是要從政治上、法律上、道德上認識問題,約束自己的行爲。
對腐敗官員的同情照顧蘊含的深層次心理,是執政爲民、維護公平正義理念的缺失,是對腐敗行爲社會危害後果的漠視,是對腐敗現象的寬容。如果任由這種心理蔓延泛化,必會弱化對腐敗行爲的義憤,使從嚴治黨的原則落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