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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記者/宋 彧
上週,小王接到了法院的判決書,那一刻,他真的悔不當初:“我什麼都沒偷,但我確實犯了盜竊罪。 ”
去年4月,小王的炊具廠資金週轉發生困難,朋友大呂借給他3萬元,小王出具了欠條,約定今年3月還清。去年8月的一天,小王突然接到大呂親侄兒小輝的電話。 “我叔把你的欠條轉給我了,你只要還我8000元錢,就可以把欠條拿回去。 ”這是怎麼一回事?小王火速與小輝見了面,細問之下才知道,欠條其實是小輝偷大呂的,小輝找小王就是想“私了”。
小王犯了覈計:如果“買”下欠條,大呂便沒有證據向他索債,自己不就賺了嗎?經過討價還價,第二天,小王以5000元從小輝處拿回那張欠條。
三個月後,小輝因爲盜竊被公安機關抓獲。小王也沒能逃脫,他被認定爲盜竊罪共犯,與小輝一起被起訴到法院。因爲盜竊罪,他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
提問:小王未參與盜竊欠條,怎麼成了小輝盜竊的共犯呢?
回答:判斷一種行爲是否構成犯罪,主要是看該行爲的社會危害性、具有刑事違法性、應受懲罰性。其中,社會危害性是指行爲人通過作爲或者不作爲的行爲對社會造成一定危害,這是構成犯罪最本質或最基本的特徵。小王與小輝合謀通過較低的代價,支付5000元,使得大呂對其享有的3萬元債權歸於滅失,這種行爲已嚴重破環了刑法所要保護的法定權益,不處以刑罰不足以維護受害方權益和正常的社會秩序。
小輝盜得欠條,並不等於盜竊既遂,只有小王的兌換,才使盜竊欠條後的目的得以實現,引發了盜竊行爲的最後終結,並實現對財物的非法佔有。小王與小輝的行爲,成爲犯罪行爲的兩個方面,且是不可分割的有機整體。當然,小王僅僅是在事後促成了整個盜竊最終完成、危害結果最終發生,在整個犯罪中是一種次要或者輔助作用,他的行爲屬於事後從犯,可以從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