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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邱偉 通訊員劉月)54歲女子王某不滿村黨支部書記的職務被免,將集體財產藏匿,雖然法院判決她向村集體返還,但王某仍繼續隱藏財產致使法院判決無法執行。昨天,順義法院以拒不執行判決罪一審判處王某拘役6個月。
2009年2月,王某被密雲縣河南寨鎮黨委免去平頭村書記職務,2009年4月,又被免去平頭村支部委員的職務。王某認爲被免去書記和支部委員的職務決定不合理,就將集體財產藏了起來。
2009年6月,順義法院判決王某向河南寨鎮平頭村經濟合作社返還全村所有承包、租賃合同,經濟合作社執照正副本,經濟合作社公章,稅務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證正副本及稅務申報材料,村公務用桑塔納轎車的行車執照一件,牌照一副,車鑰匙一把。經王某上訴,北京市第二中級法院維持了原判。但民事判決生效後,王某僅交付了桑塔納轎車的行車執照、牌照和車鑰匙,對於其他的證件繼續隱匿拒不交出。
公訴機關認爲,王某有能力執行人民法院判決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爲侵犯了人民法院的裁判權威,妨害了司法秩序,應當以拒不執行判決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順義法院審理後認爲,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依法判處王某拘役6個月。判決作出後,王某當庭表示不上訴。
法官表示,爲了打擊王某這種抗拒執行的行爲,順義法院依法向公安機關報案。這是順義法院首次就被執行人拒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法律義務而要求公安機關予以刑事立案。 J1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