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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爲了減少糾紛,規範洗染市場,《天津市布草(衣物)洗染業合同》規範文本已經於2010年12月1日實施執行,要求天津市所有洗衣店在提供洗衣服務時,必須與消費者簽訂洗衣服務合同,保證履行服務的質量,避免發生糾紛時無法界定或沒有法律依據。但是,現在大多數洗衣店並沒有認真執行該規定,仍然在經營中使用機打格式小票或手寫票據提供服務。爲此發生糾紛情況呈現增多趨勢。
日前,塘沽消協受理數起消費者相繼投訴塘沽某品牌洗衣連鎖店,因洗衣告知不明引發的洗衣質量消費糾紛。如當時一位老人送洗兩件衣服,其中一件是棉服,當時店方員工在收活時進行了檢查,爲消費者出具了機打小票,並標明該件衣服有“磨損、會出現脫色現象”,消費者當時未提出異議。但是,消費者取衣時對衣服上出現的大面積脫色、有多處磨損現象不認可,認爲是洗衣質量造成的要求索賠,協商未能解決,並與店員發生激烈爭吵,將店方的電話摔壞。後投訴到塘沽消協,經消協幾次調解,雙方達成協議:由店方負責免費將所訴棉服送到市裏進行專業染色處理,並保證質量和效果。
還有一位女士將孩子的一件淺色上衣送洗,當時該件衣服左袖上有一塊油漬,店方工作人員收活時同樣在機打小票上標註了“重污、盡洗”等字眼。但消費者取活時對原先污漬未洗掉並出現變色、擴大不認可,經協商,店方又一次進行了洗染處理,但效果依然不好。雙方在協商未果後,消費者投訴到塘沽消協,要求店方對衣服進行賠償,經塘沽消協組織雙方調解,耐心細緻做雙方工作,最終達成和解協議,店方賠償消費者200元,並將洗衣卡內餘額200元退還消費者,雙方終止服務協議。
結合數起洗衣投訴案例分析,表面上看店方是盡到了告知義務,但是存在方法簡單、告知不明的服務瑕疵。發生糾紛的原因多是店方沒有與消費者簽訂《洗染業合同》,究其原因:一是洗衣店怕麻煩和加大成本;二是沒有政府部門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三是消費者對此不瞭解,維權意識簡單;四是行業潛規則在作怪。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八條“消費者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的規定。店方理應一次性告知明白,並書面約定,否則,將承擔不利後果。雖然洗染糾紛也可能有消費者自身的責任和服裝本身質量等問題,但是如果店方按規定使用並與消費者簽訂《天津市洗染業合同》,雙方對提供的服務內容進行詳細約定,由消費者簽字後生效,避免口頭告知或告知不明而使消費者不知情或誤解引發消費糾紛。同時,一旦出現洗衣質量問題,雙方可以依據協議來解決。 本報記者 樑素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