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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每週六,原告到位於東麗區一指定的西式快餐店內與被告進行交接,上午9時由被告將小麗(化名)帶至上述地點交給原告,中午12時前由原告將小麗帶回上述地點交回給被告。”這是東麗區法院前不久結案的一起案件判決書中的內容。據瞭解,隨着人們獨立意識越來越強,離婚夫妻關於子女探望的糾紛也越來越複雜。爲了便於操作,法官會在判決書中將探望權履行的方式寫得詳細具體,甚至包括雙方交接孩子的地點和時間。
此案中,原被告早在2008年就離婚了,雙方協議孩子隨母親生活,但離婚後男方一直見不到孩子,心裏很着急,於是將前妻告上法庭。案件審理過程中,孩子的母親說,她並不反對前夫探視孩子,但對於其提出的時間和方式不能認可。法院經過一番艱難的工作,最終做出如上判決。記者高立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