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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自北京市一中院的調研結果表明,汽車銷售領域欺詐訴訟案件持續增長,呈現出類型複雜、侵權隱蔽、維權困難等特點。而這些案件裏,以4S店對顧客的欺詐爲甚。
4S店常見的欺詐形式,首先是隱瞞汽車經過售前整備。據瞭解,汽車在運輸中會發生剮蹭、碰撞、零部件生鏽、老化等物流質損,4S店會依據生產廠家的授權對這類汽車進行售前整備(通常是噴漆、鈑金或更換零部件),以確保車輛交付時完好無損並符合出廠標準。但是,在銷售時,4S店並不告知消費者這一情節。比如說,項女士在某4S店購買了一輛2002款新捷達前衛阿爾卑斯白普通漆轎車一輛。後其在洗車時發現此車的右前門大量漏水,繼而發現全車的車窗玻璃上有大量漆霧存在,後經多方查證,才知悉此車在出售之前曾經被“雹”打過,換修過車門。項女士最後以該4S店未告知爲由提起訴訟,要求解除合同,並雙倍賠償。據不完全統計,近兩年,北京地區審理此類案件20餘起。
其次,4S店還有以舊充新、隱瞞瑕疵的欺詐現象。比如4S店惡意隱瞞車輛曾發生過重大事故或其他影響質量和性能的重要瑕疵,故意隱瞞對使用性能沒有影響的外觀輕微瑕疵或者使用記錄,或者“以舊充新”。
例如由女士買的一輛奧迪A4L銀色轎車,提車後在養護過程中經過專業人士指出,車輛曾發生過碰撞事故。經過鑑定,由女士才發現車輛左前葉子板和前蓋以及左前大燈等重要零部件全部被更換過。一審和二審均判決4S店雙倍賠償由女士,由女士返還瑕疵車輛。
此外,4S店還會利用虛假宣傳進行欺詐。4S店基於擴大汽車銷量的商業考慮,往往誇大汽車產品的性能和參數,誤導消費者作出錯誤意思表示。
法官建議,由質量監督部門對運到4S店的車輛進行監測,如發現物流質損則應登記備案,並督促4S店委託鑑定機構就質損進行評估分級;由4S店進行售前整備工作,在銷售時應向消費者公開這些報告,在此基礎上,由買賣雙方就質損車輛進行自願、平等議價,如隱瞞這些事項並使消費者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則構成欺詐。(通訊員張曉霞陳敏光丁少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