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新華社北京6月20日電 (記者朱立毅) 國家安監總局日前制定辦法,對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人員瞞報、謊報事故行爲的舉報、受理和查處進行規範。
辦法要求,事故發生後,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告本單位負責人;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後,應當在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以直接向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單位主要負責人對事故報告負總責,並對瞞報、謊報事故行爲承擔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