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任敏)環境保護部發布公告,自2011年7月1日起,所有生產、進口、銷售的輕型汽油車、兩用燃料車、單一氣體燃料車必須符合國四標準要求。生產、進口相關機動車的企業,應按標準要求向環境保護部提出污染物排放達標車型的核準申報,環境保護部對通過審覈的車型頒發環保型式覈准證書。
此外,環境保護部將組織對汽車生產企業進行環保生產一致性監督檢查,發現不符合標準規定的,責令限期整改;整改後仍不符合規定的,撤銷該車型的環保型式覈准證書,並予以通報;生產、進口、銷售“超標車輛”的企業將被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