訊 家住漢沽的郭女士因爲身體不好,早早就病退在家。再加上正處於更年期,心情起伏很大。幾天前,領居家的小狗又在郭女士家門前撒尿,正巧被買菜回來的郭女士撞見。郭女士火不打一處來,上去就踢了小狗一腳。結果,被鄰居看見,兩人就吵了起來。你來我往,最後竟然動起手來。身體虛弱的郭女士自然不是鄰居的對手,身高馬大的鄰居將郭女士騎在身下,大聲辱罵多時。直到路人報警後,警察趕到現場將兩人拉開。當天晚上,郭女士出現胡言亂語、哭笑無常、難以自控等症狀。轉天,郭女士被家人送到醫院,醫生診斷郭女士患上了情感性精神病(躁狂發作),吵架爲起病誘因。郭女士的家人要求鄰居賠償醫藥費等各項損失。
漢沽城區法律服務所田浩亮主任:郭女士與鄰居爭吵撕打前,雖然精神狀態不好,但並沒有精神病史。糾紛發生後,郭女士出現行爲異常,被診斷患上精神病。因此鄰居吵罵撕打是誘發郭女士精神病的原因之一,故鄰居對此應承擔一定的民事責任。鄰居雖然侵害了他人身體,但不是直接造成他人身體器官的傷害,而是誘發了一種疾病,侵害行爲與損害後果之間不是直接因果關係,所以鄰居不應該承擔全部民事責任。郭女士面對鄰里糾紛時的不冷靜,是吵架的導火索,因此郭女士的行爲也存在一定過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規定,受害人對於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害人的民事責任。因此,鄰居應該承擔部分民事賠償責任。(記者劉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