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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以前被判處死緩的犯罪分子,有可能服刑十五六年就獲釋。《刑法修正案(八)》實施後,被判處死緩的犯罪分子在收到判決書時,可能會看到自己被限制減刑的判決條款。因爲該修正案規定,對一些被判處死緩的罪犯限制減刑。日前,經市檢察院第一分院提起公訴,法院判處故意殺人犯宋某死緩,同時對其限制減刑。該案是本市首例限制減刑案件。
案情回放 女子借債不還男子將其殺死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宋某和婦女莊某均系外省來津人員。宋某在武清區經營一家“按摩店”期間與莊某相識,後二人因故發生矛盾。2011年1月8日19時,宋某攜帶自家菜刀來到莊某的暫住處,與莊某發生爭吵。
惱怒之下,他持菜刀朝莊某頭、頸部等處猛砍數刀,將莊某當場殺死,而後逃離現場。2011年1月9日,公安機關將宋某抓獲歸案。經法醫鑑定,被害人莊某系被他人用具有一定質量的砍器砍切頸部致血管破裂,導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據宋某交代,莊某住在其“按摩店”附近,經常來店裏做按摩。時間一長,二人就認識了。後來,莊某找他借了4000元錢,但沒給打欠條。他多次催要欠款,但莊某總說沒錢,他因此非常生氣。2011年年初的時候,因爲想回河南老家,他特別想要回欠款,可莊某還是不還錢。這時他想,莊某再不還錢就殺了她。作案當天,經過搏鬥,他將莊某殺死。
合議庭認爲:宋某歸案後供稱,是因與被害人存在債務糾紛,繼而發生矛盾行兇殺人。其供述的內容合理,但沒有其他證據予以佐證,因此不能認定以上情節,更不能認定被害人在案件起因上具有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爲,被告人宋某因故與被害人發生矛盾,遂惱羞成怒,持械殺人。檢察機關指控宋某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罪名成立,應予確認。宋某的行爲構成故意殺人罪。鑑於本案具體情節,被告人尚不屬於判處死刑必須立即執行的犯罪分子,但應對其限制減刑。
檢察官說法 限制減刑罪責相適
市檢察院第一分院公訴處檢察官表示,過去的《刑法》第五十條規定:“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後,減爲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後,減爲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證屬實的,由最高人民法院覈准,執行死刑。”這造成在實際執行中,死緩犯平均執行的刑期與無期徒刑執行的刑期相差無幾,導致無期徒刑、死緩沒有切實發揮應有的嚴厲性,造成刑罰結構的缺陷。死緩罪犯過早返回社會,不符合罪責刑相適應的原則,會引起羣衆的不滿和不安。
因此,如何更合理地對刑罰檔次進行配置,是一個值得研究的問題。《刑法修正案(八)》關於限制減刑的修改,使這一情況得以改變。該修正案規定,將刑法第五十條修改爲:“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後,減爲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後,減爲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證屬實的,由最高人民法院覈准,執行死刑。”
對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修正案還規定,將刑法第七十八條第二款修改爲:“減刑以後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於下列期限:(一)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二)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十三年;(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限制減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爲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二十五年,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爲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二十年。”檢察官表示,該規定解決了死緩、無期徒刑和有期徒刑在實際執行中不平衡的問題,體現法律的公平原則,達到罪刑相適應的目的。記者張家民 通訊員袁剛張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