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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街上閒逛的秦某發現蘇某夫婦外出,家中只有其6歲的女兒瑤瑤一人。秦某便對瑤瑤謊稱自己是蘇某的同事,蘇某讓他幫忙,把家中的彩電拿到公司用一下。瑤瑤信以爲真,便讓秦某搬走了彩電。秦某隨後將彩電以8000元的價格出售。蘇某回家後方知女兒被騙。
安徽省肥西法院一審以盜竊罪判處秦某有期徒刑1年,並處罰金3000元。
-法官說法
法官庭後表示,該案貌似詐騙,實則不然。構成法律意義上的詐騙罪,要求受害人,也就是被騙者必須具有處分財產的行爲能力,具備一定的辨認控制能力。也就是說,如果行爲人對幼兒採取欺騙的手段,使其“自願”交付財物,並不構成詐騙罪。秦某將他人的彩電轉移爲自己佔有,依法應構成盜竊罪。
(姚軍陳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