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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記者周芬棉
2008年,安徽省阜陽材料廠與江蘇省丹陽市的包工頭張雷靜簽訂施工協議,約定張雷靜施工期間,阜陽材料廠負責提供張雷靜等施工人員的住宿。協議簽訂後,張雷靜去招工,農民工石龍作爲受僱人員,在該工地當瓦工。進入盛夏後當地連日下雨,石龍的宿舍屋頂嚴重漏雨,他爬上屋頂修繕時因石棉瓦斷裂墜落受傷,當即被送往醫院,共發生醫療費用3萬餘元。經鑑定,石龍構成二級傷殘,終身大部分時間需要依賴他人護理。 2010年8月,石龍向江蘇省丹陽市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張雷靜、阜陽材料廠賠償其醫藥費、護理費等各項損失80餘萬元。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爲,僱主張雷靜安排石龍等僱工在工地施工、居住,負有對受僱人員的組織管理及安全保護義務,其提供的住房設施應達到基本安全要求並保障基本生活條件。但張雷靜安排石龍等人居住的宿舍,僅有一層石棉瓦作爲屋頂覆蓋,應認定該房屋未達到基本生活居住條件,張雷靜對石龍的損害後果應承擔與其過錯相適應的賠償責任。阜陽材料廠作爲工程發包方和施工人員宿舍的實際提供者,對施工過程負有安全防範和保障責任。阜陽材料廠將建設工程發包給無相應資質的張雷靜施工,理應對石龍的傷害後果,在過錯範圍內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石龍擅自進行修漏作業,導致事故的發生存在過錯,可適當減輕兩被告的賠償責任。此外,法院認爲,石龍雖然家住農村,但其並不以務農收入爲其主要生活來源,應按照城市生活標準計算其殘疾賠償金。 據此,一審法院認定石龍傷殘後的總損失爲51萬餘元,石龍自己承擔40%,兩被告承擔60%,判令張雷靜、阜陽材料廠承擔包括精神損失費在內的賠償各15萬餘元,並承擔連帶責任。一審法院作出判決後,發包方提出上訴。江蘇省鎮江市中級法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文中人物均爲化名)
-案意
全國首例喜中帶憂
業內人士指出,該案作爲全國首例農民工住宿不達標引發的賠償案,首次以農民工住宿缺乏基本的生活條件和安全保障作爲裁判依據,對保障農民工合法權益很有意義。
農民工是建築工地一線施工的絕對主力,爲國家的城市化建設,奮戰在大大小小的工地上,出大力,流大汗,幾乎承包了建築業一線髒、苦、累、險的工種。然而,對於農民工的住宿生活標準,卻鮮有人問津。
目前國家對於農民工生活居住條件還沒有具體的規定,只是出臺了一些指導性、臨時性的通知。對一些建築施工單位不按照要求建設農民工宿舍,也沒有具體的處罰標準。爲此,加強立法,建立相應的規章制度和懲罰機制,是改變這一現象的根本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