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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從武王晴
【案情】
張某在兒子結婚前,將6張面值共爲32萬元的憑證式國債券和本人身份證交給兒子,並告知密碼。可當兒子和兒媳取出國債並使用後,張某卻稱當時是爲向兒媳顯示家庭經濟實力纔拿出國債券,並沒有贈與的意思。要求兒子和兒媳返還6張國債券,並支付利息5萬餘元。因兒子和兒媳拒絕歸還,眼看索要無果,張某一氣之下,將兒子吳某和兒媳楊某告上法庭,稱兩人取出國債佔爲己有,該行爲構成不當得利。
【判決】
法院認爲,張某在兒子結婚前,將6張憑證式國債券、身份證及密碼交予兒子,雖無書面贈與協議,但結合中國的傳統習慣,可認定該國債系張某贈與兒子結婚之用。張某雖稱當時是楊某提出借錢,纔將身份證及密碼交給兒子,但對此拿不出任何證據證明,所以法院認爲吳某取得該款屬有因取得,不屬不當得利。
吳某取得6張憑證式國債券、張某的身份證及密碼後,又將其交給了楊某,即楊某取得該國債款項是基於吳某的處分行爲,並不屬於沒有原因、沒有法律依據取得國債,且張某和吳某認可楊某已將部分款項用於結婚準備,故不構成不當得利,張某的贈與行爲成立。若張某或吳某認爲楊某私自佔用其中款項,未用於結婚準備,應由吳某向楊某主張權利。
【依據】
根據法律規定,構成不當得利應具備以下條件:一方獲得利益,他方受到損害,獲得利益和受到損害間有直接因果關係,獲得利益沒有法律上的根據。本案中吳某與楊某的行爲雖符合不當得利構成條件的前3個要件,但張某對兩人“獲得利益沒有法律上的根據”這一要件卻舉證不足,其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