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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尊(化名)是某市重點的高三學生,擔任班長的他已順利地被交大預錄取了。然而,高考當天他卻因故不能參加考試,令衆人爲之惋惜。
事情還得從他爲同學王海欠款作擔保說起。模擬考前期,王海要買一套近千元的試題軟件,但手頭緊,就想請曹尊幫忙,曹尊與書店老闆孫強熟,爽快地爲王海作擔保,保證如果王海賒賬不還就由他來付。誰知,端午節王海回老家突發急性腸炎住院,孫強見王海一直未付錢,就到學校找曹尊,曹尊一再解釋後保證:要是畢業前王海還沒寄錢來,就由自己負責來償還。
王海遲遲沒有寄錢過來,曹尊忙於應試也疏忽了。不想,高考的第一天早晨,孫強突然出現在考場外,一把奪走了曹尊手中裝有身份證和准考證的文具袋。曹尊請求他先歸還證件,考試後一定還錢!但孫強擔心考試結束後找不到人,執意不給。結果曹尊因此而被拒之考場門外。
曹尊喪失了參加今年高考的機會,想再參加高考,就要復讀一年,與名校交大也擦肩而過了。這給他身心、經濟上帶來了巨大的痛苦和損失。曹尊的損失該由誰來承擔呢?
【律師觀點】
上海歐瑞騰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 馬駿律師
書店老闆孫強應承擔侵權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八十一條 :違反本法規定,侵犯教師、受教育者、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失、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衆所周知在民間債務債權關係中,當債務人不按時歸還欠款,債權人往往反而會處在一種維權難維權成本高的不利狀況下,因此債權人爲保護自身權利,在特殊情況下進行一定的自救行爲,就其本身來說也無可厚非,但本案中因爲債權人的行爲造成了一名考生喪失了高考的機會,我們認爲該“維權”行爲變成了一種不適當的侵權行爲。
從案情來看,書店老闆選擇在高考當天搶奪考生證件,是充分意識到該行爲後果足以逼迫考生歸還欠款,也就是說書店老闆的行爲在主觀上不僅是爲了要回欠款,同時其也認識到可能造成的耽誤考生高考的後果。而相比於一位考生參加高考在時間和機會上的迫切性,追回債款畢竟不具有這樣的迫切性和即時性,書店老闆完全可以在高考後通過學校參與調解,或者通過司法途徑索要欠款等方式。書店老闆選擇了一種極端且不具有彌補性的方式意圖解決問題,給考生造成了時間、經濟和精神上的巨大損失,該行爲已經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構成了侵權。
通過本案,另一個問題也值得我們思考,當前形勢下高考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像此類的意外事件今後可能還會出現,受教育者的權利是一項公民的憲法權利,具有最高的效力,該權利的意義遠大於事後讓侵權者承擔賠償義務的意義。因此在制度上是不是應該要有一種防範於未然的彈性設置,在遇到類似的情況下,先保障考生參加考試的權利,事後再對身份進行覈實以確認該考試的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