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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以手裏有對方豔照的名義進行敲詐,漢沽“70後”女子張某先後12次共得款35800元。前不久,本市濱海新區法院一審以敲詐勒索罪,對張某判刑3年。
張某是漢沽人,在大港租住。去年3月,她與有家室的男子李某相識,此後至去年8月,二人多次發生過關係。到了去年9月,張某“移情別戀”到男網友劉某身上,並且與劉某開始了同居生活。
與劉某同居期間,張某幹了一件“大事”。她以劉某的名義給李某的手機發短信,聲稱已經掌握張某與李某二人發生關係的裸體照片,要求李某往自己銀行賬戶上打錢。李某雖然不情願,但對方聲稱,如果不按要求打錢,就會把豔照送給李某的家人,還會張貼出去。就這樣,張某以豔照相要挾,先後敲詐李某12次,金額共計35800元。
歸案後,張某的家屬爲了幫張某減輕罪責,主動湊錢賠償李某42000元,李某表示不再追究張某的任何責任。
法官說法
“僥倖”的被告
這樁案件提起公訴的日期是今年5月5日,其時《刑法修正案(八)》已經開始實施。在修正案中,敲詐勒索罪被擴大了處罰範圍,其中將“多次敲詐勒索”行爲列入刑法規制的範圍。同時,提高法定刑,並給所有的量刑幅度配置了財產刑。也就是說,不但要判刑,還要並處罰金。這與以往的只將“數額較大”作爲敲詐勒索罪的定罪量刑標準以及法定刑較低沒有罰金相比,打擊力度提高了許多。
因爲張某的行爲發生在《刑法修正案(八)》實施之前,因此審理張某的案件時,法院按照舊法從輕判決,對張某判刑三年,沒有並處罰金。記者高立紅通訊員劉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