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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 董長青)製作專頁風險揭示書和專頁客戶權益須知,對客戶進行風險承受能力評估,進而將適合的產品賣給適合的客戶。中國銀監會昨天發佈《商業銀行理財產品銷售管理辦法》,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銀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制定《辦法》的基本思路是強化對商業銀行理財產品銷售環節的規範,要求商業銀行做好風險提示和信息披露,真正做到“賣者有責”,並在此基礎上實現“買者自負”,實現合規銷售,充分保護客戶的合法權益。
客戶本來是去銀行存款,卻被銀行工作人員忽悠買了理財產品,還以爲自己是在存款。部分商業銀行存在的誤導銷售和錯誤銷售等情況,使客戶合法權益和商業銀行聲譽受到損害。根據《辦法》,商業銀行必須在理財產品銷售文件中製作專頁風險揭示書,內容至少應包括風險提示語句、產品類型、產品風險評級及適合購買的客戶評級、投資可能會出現的最壞結果、客戶風險承受能力評級、風險確認語句抄錄等。這也意味着,客戶購買銀行理財產品時,也將和購買保險產品一樣,還需抄錄風險提示。
爲了讓客戶在購買銀行理財產品後,可以有渠道維護自身權益,《辦法》規定,商業銀行必須在理財產品銷售文件中製作專頁客戶權益須知,內容至少應包括辦理理財產品的業務流程、客戶風險承受能力評估流程、商業銀行進行信息披露的方式、渠道和頻率等內容。
值得注意的是,《辦法》提出要建立客戶風險承受能力持續評估制度。銀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客戶風險承受能力評估依據包括客戶年齡、財務狀況、投資經驗等,當這些因素髮生變化時,客戶風險承受能力將會受到影響。如果客戶風險承受能力發生了變化,但沒有及時進行風險承受能力再評級,就可能會導致誤導銷售。爲避免此類事件的發生,《辦法》明確要求,商業銀行應當在客戶風險承受能力評估書中明確提示,如客戶發生可能影響其自身風險承受能力的狀況,再次購買理財產品時應當主動要求商業銀行對其進行風險承受能力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