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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昨天公佈“社會保險基金先行支付暫行辦法”,今後個人申請先行支付醫療費、工傷醫療費或工傷保險待遇,應提交所有醫療診斷、鑑定等費用的原始票據等證據,社保經辦機構憑這些證據可先行支付費用。
在三種情況下,工傷職工或其近親屬可持工傷認定決定書等材料向社保經辦機構申請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待遇,包括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或撤銷登記、備案;用人單位拒付全部或部分費用;經仲裁、訴訟後仍不能獲得工傷保險待遇,法院出具中止執行文書的;職工認爲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其他情形。
-費用支付
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職工或者居民由於第三人的侵權行爲造成傷病的,其醫療費用應當由第三人按照確定的責任大小依法承擔。超過第三人責任部分的醫療費用,由醫保基金按照國家規定支付。
應當由第三人支付的醫療費用,第三人不支付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在醫療費用結算時,個人可以向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書面申請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並告知造成其傷病的原因和第三人不支付醫療費用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情況。
個人由於第三人的侵權行爲造成傷病被認定爲工傷,第三人不支付工傷醫療費用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個人或者其近親屬可以持工傷認定決定書和有關材料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書面申請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並告知第三人不支付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情況。(記者趙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