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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臺北6月30日電 (記者張勇傅雙琪)臺檢方特偵組偵辦“安全密賬案”30日偵查終結,檢方依貪污、洗錢等罪起訴李登輝、劉泰英。
臺檢方認爲,上世紀90年代,李登輝在擔任臺灣地區領導人期間,擅將某專案歸墊的剩餘公款約779萬美元,以洗錢方式挪供私人使用,犯後仍設詞否認,冀求卸責,毫無悔意,但念及年邁等原因,請求量處適當之刑。
檢方另認爲,時任國民黨投資事業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的劉泰英,在同一弊案中犯行明確,私吞約44萬美元供己花用,犯後不知悔悟,矢口狡賴,品行惡劣,但鑑於他已將侵佔所得返還,且年事已高,也請法院量處適當之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