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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晏揚 前段時間,有關“醉駕入刑”該不該一刀切的討論甚爲熱鬧,現在,我們有必要關注“醉駕丟公職”該不該一刀切了。
日前,北京豐臺法院在一個研討會上介紹了該院審理的12起醉駕案,12人均被判刑,其中10名醉駕者沒有固定工作,1人爲公司經理,1人爲公務員———這名街道主任科員因醉駕被判拘役兩個月,是北京市公務員“醉駕入刑”第一人,他可能面臨被開除公職的處罰。有些專家在研討會上認爲,“醉駕丟公職”的後果對於公務員過於嚴重,建議將醉駕視爲過失犯罪,從而避免後續處罰,或者規定公務員醉駕可以不予開除。(6月30日《京華時報》)
這些專家的觀點並不新鮮,猶記得當初審議刑法修正案(八)時,全國人大常委會的一些委員也提出過這個問題。在立法或修法階段應當進行充分討論,以便讓法律條款更加公正合理,但當法律已經頒佈施行,在執法和司法層面就不該有討價還價的餘地,必須嚴格依法辦事。這是兩個層面的問題,不能混爲一談。
已經有公務員因醉駕而丟掉公職:上個月,高速交警溫州支隊副大隊長鬍某因醉駕被判拘役3個月,隨後被單位開除,他由此成爲全國因醉駕被開除公職的第一人。開除公職是公務員醉駕的後續處罰,其依據是《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17條:“行政機關公務員依法被判處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從規定看,“給予開除處分”沒有“可以”作爲前綴,這就意味着必須開除、一律開除。
法律法規已經規定得一清二楚,在執行層面就不能“開口子”。如果公務員醉駕可以免予開除,就會帶來兩個不公平:其一,按照規定,公務員不僅“醉駕入刑”要被開除公職,因其他犯罪被判刑同樣要被開除公職。如果“醉駕入刑”不予開除,因其他犯罪被判刑也應不予開除,否則就不公平。而如果公務員犯罪不予開除,又將成何體統?其二,按照《勞動法》的規定,“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這意味着普通民衆“醉駕入刑”後也將丟掉工作,而且將來無法報考公務員。工作並無高低貴賤之分,公務員的飯碗是飯碗,普通民衆的飯碗也是飯碗,同等重要。如果公務員“醉駕入刑”不予開除,而普通民衆“醉駕入刑”卻被解除勞動合同,並且將來無法報考公務員,這顯然是不公平的。
除了這兩個不公平,“醉駕丟公職”若不一刀切,還會給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留下可乘之機,“開口子”最終會變成給執法腐敗、司法腐敗“開後門”。這個道理與“醉駕入刑”該不該一刀切是一樣的,此處不贅述。
還是人們常說的那句話,如果公務員真的珍惜鐵飯碗,“開車不喝酒、喝酒不開車”便是。在法律面前,公務員並不是一個特殊羣體,公務員醉駕該不該丟掉公職,原本是一個無須討論的問題,而它屢屢成爲一個問題,這本身就令人深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