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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介紹,區域檢察官首辦責任制的具體做法是:將所轄鎮區分成若干區域,每一區域確定一名主訴檢察官擔任區域首辦檢察官,在權責明晰的基礎上,引導和監督該區域內公安機關的偵查活動。
東莞市第二市區檢察院檢察長李勇說,作爲辦案機制的一項創新變革,區域檢察官首辦責任制打破了以往公訴部門以被動受案審查起訴工作爲主的舊模式,爲推動刑事訴訟活動依法高效進行打開新的局面。
2010年下半年,東莞市公安局大嶺山分局偵辦劉姓兩兄弟爲首的13名犯罪嫌疑人涉嫌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案件。按照區域檢察官首辦制的要求,大嶺山公安分局直接與負責大嶺山片區的區域檢察官研究、商討案情,確保了區域檢察官在案件偵查階段第一時間介入,及時確定取證方向。
針對該案的被害人、關鍵證人怕遭到報復而不敢直接指證犯罪,導致取證困難這一情況,區域檢察官及時引導、督促偵查人員取得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現場勘驗材料30餘份,爲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打牢基礎。爲減少因案件久拖不決造成的不穩定因素,檢察官審閱了上萬頁案件材料,將該團伙的組織架構、作案手段、成員關聯及其犯下的罪行梳理得一清二楚,製作的審查報告長達181頁,共計10萬餘字,起訴書2萬餘字。最終,該案從受理到審結,用時不到一個半月。
東莞市第二市區檢察院副檢察長黃清說,區域檢察官首辦制打破以往只注重與公安分局預審部門打交道的局面,更加着重加強和派出所一線民警的溝通,着力強化一線民警的程序意識、證據意識和責任意識,同時保持和預審民警的交流,力求建立“主抓一線,輔抓預審”的新型指導模式,促進案件整體質量的提高。
區域檢察官首辦制還實現了檢察機關與公安機關的全方位合作,除了對重大、疑難複雜案件提前介入,爲定性以及取證方向提供指導以外,還保持和辦案民警的日常業務交流,從而實現了對公安機關偵查活動指導的規範化。
東莞大嶺山公安分局有關負責人說,區域檢察官首辦制的推行,讓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在辦案過程中,通過電話溝通、提前閱卷、集中討論、定期座談、觀摩庭審等方式提出問題、反饋意見、解決問題,讓檢警兩家的溝通更加順暢和有效,也進一步提高了辦案的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