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據新華社電 6月30日,湖南省茶陵縣人民法院對湘潭市原副市長朱少中受賄、濫用職權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朱少中犯受賄罪和濫用職權罪,兩罪並罰,合併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3年。
2003年至2009年,被告人朱少中利用擔任湘潭縣縣長、縣委書記、湘潭市副市長的職務便利,爲齊建平、李耀林等14人在變更土地規劃、承攬工程、招商引資等方面謀取利益,先後多次收受相關人員的財物賄賂共計人民幣163.5萬元、美元5.1萬元、價值4.2萬元的住房一套,總金額201.4875萬元。2005年,朱少中利用職務便利,超越職權,擅自爲湘潭“宏通御景湘·水印康橋”項目減免報建費871.3279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