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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徐偉索要兩萬餘元運費時,對方竟提出用一輛價值16萬元的越野車抵債,陶某聽後非常高興,但他同時也發現這車沒有合法有效的來歷證明,車輛識別代號有明顯更改痕跡。權衡之後,好“貪便宜”的陶某在明知是贓車的情況下還是欣然接受。今年4月,陶某駕駛該“抵債車輛”時被查獲。
近日,重慶市梁平縣人民法院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陶某有期徒刑1年,緩刑1年6個月,並處罰金3萬元。 -法官點評法院認爲,陶某明知“錢某”的車輛是犯罪所得的贓物,仍然同意以車抵債,將車開回自用,其行爲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遂依法作出上述一審判決。面對判決,陶某後悔不迭,感嘆“便宜貪不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