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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李某家的生活污水長期排放到黃日初的庭院內,黃日初一家與李某一家一直矛盾不斷。去年6月,李某因鄰里矛盾到黃日初的家裏理論,三言兩語後,兩人就發生口角並互相推搡。當黃日初將李某推出其屋門時,李某起身拿掃把打到黃日初的左手臂,黃日初被打後即跑進廚房拿出一把菜刀砍向李某,致使其頭部和胸部受傷。經法醫鑑定爲輕傷。
廣西壯族自治區田陽縣法院認爲,黃日初持刀故意非法傷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其行爲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考慮到黃日初自首及得到被害人諒解等情形,法院判處黃日初拘役1個月,緩刑2個月。
(陸志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