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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記者高燕?
彭志軍應聘到泉美環保科技發展公司員工食堂當廚師,上班第三天,工程部經理點了6個人讓他們去稚輝幼兒園報到上班,這其中就有彭志軍。當天下午他們就來到幼兒園,按照幼兒園的要求辦理了健康證。彭志軍在幼兒園還是當廚師,給職工做飯。一天上午,彭志軍正在後廚擇菜,清潔工領班叫彭志軍幫忙把走廊頂上粘着的膠帶紙剷下來。彭志軍就搬來梯子蹬上去鏟,沒想到用力過猛,梯子沒放穩,彭志軍掉下來摔斷了腳踝。
彭志軍去找泉美公司的負責人給自己申報工傷。老闆說他在幼兒園工作,不是自己的員工,和自己沒關係。彭志軍來到勞動局申請工傷認定,工作人員聽他說完情況後,讓他先去申請仲裁確認勞動關係。彭志軍在仲裁立案處看到北京致誠農民工法律援助中心的聯繫電話,就趕緊打來電話求助。值班的趙強律師瞭解他的情況後,給他辦理了相關手續。
律師聽了彭志軍的陳述,初步判斷他是泉美公司派到幼兒園工作的,因此應當認定與泉美公司之間的勞動關係,於是提起仲裁申請確認與泉美公司之間的勞動關係。仲裁開庭時,泉美公司代理人一口否認與彭志軍之間的勞動關係,說他是博輝商貿公司的員工。原來,泉美公司和博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之間是朋友關係,兩個公司同時承包了幼兒園的項目,泉美公司負責幼兒園的保潔,博輝公司負責勞務。而彭志軍應聘的職務屬於勞務工作,因此應當屬於博輝公司的員工。由於彭志軍只知道自己是泉美公司招聘後被派到幼兒園工作的,但手頭並沒有什麼證據,僅有的健康證上還蓋着幼兒園的章,因此仲裁裁定他與泉美公司不存在勞動關係。
拿到敗訴的仲裁裁決,律師分析後認爲僅憑現有的證據,即使起訴到法院也沒有很大的把握勝訴。但是彭志軍既然是在幼兒園工作受傷的,他受幼兒園的管理,那雙方就應當存在勞動關係,因此再次提起仲裁要求確認與幼兒園存在勞動關係。這次仲裁開庭時,幼兒園也聲稱,彭志軍是博輝公司派遣至幼兒園工作的。對方還提供了《勞務派遣協議書》,協議書的雙方爲幼兒園與博輝公司。而且,博輝公司還專門出具了一份《證明》:“彭志軍爲我公司派遣至稚輝幼兒園的員工,工作崗位爲幼兒園職工竈廚師。”律師在質證時提出,派遣協議書是兩個公司之間簽訂的,彭志軍本人並不知曉,他沒有與博輝公司簽訂過勞動合同,而該《證明》也是博輝公司自己提供的,因此,並不能由此證明雙方存在勞動關係。仲裁員在審查相關證據後作出裁決,支持了律師的意見,裁決彭志軍與幼兒園之間存在事實勞動關係。對方雖然又提起了訴訟,但一審法院的判決與裁決相同。彭志軍目前正在進行工傷認定。 -律師提醒-勞動派遣應有協議口頭約定法律不認
勞動合同法允許企業採用勞務派遣的用工方式,但是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兩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合同除了一般事項外,還應當載明被派遣勞動者的用工單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崗位等情況。如果雙方沒有簽訂派遣合同,只是兩個公司之間簽訂了協議,約定員工是被派遣來的,那這種約定在法律上就是無效的,勞動者爲哪個公司工作,就與哪個公司建立勞動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