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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西藏自治區有關部門的一項調查顯示,目前在人工煤氣和天然氣居民用戶中,有近一半家庭的燃氣熱水器超過“報廢年限”後仍在繼續發揮餘熱,給燃氣事故發生埋下了隱患。早在2000年,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對家用燃氣燃燒器具的使用年限作出了明確報廢規定:“從售出當日起,人工煤氣熱水器的報廢年限爲6年,液化氣和天然氣熱水器的報廢年限爲8年,燃氣竈具的報廢年限爲8年”。
不少市民認爲只要燃氣竈具能繼續點火燒煮、燃氣熱水器能放出熱水,便可繼續使用。不到迫不得已,一般不會主動更新。據專家介紹,燃氣熱水器、燃氣竈具經多年使用後,核心部件都會老化,無法達到原先的設計質量標準,極易引發漏氣或燃燒不完全、廢氣中一氧化碳超過標準等危及人身安全的事故。